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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多地住房公积金有调整!

  近日,浙江多地开展2026年度住房公积金调整工作。具体调整内容,一起来看↓↓

浙江省直公积金

办理时间

  各缴存单位和灵活就业人员应于2026年9月30日前完成住房公积金年度调整。

调整内容

  (一)缴存基数

  缴存基数为2025年度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2026年新录用职工的缴存基数不作调整。

  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的个人月平均工资按省委组织部、省财政厅、省人力社保厅核定的口径计算;企业和其他组织职工的个人月平均工资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的项目确定。

  2026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按杭州市2025年全市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3倍确定,缴存基数上限为42151元;缴存基数下限为杭州市政府公布执行的月最低工资标准2660元。调整后的缴存基数应不高于上限且不低于下限。

  注:单位办理年度调整业务时统一填写职工月缴存基数,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按单位月缴存额和个人月缴存额的合计数确定。具体计算方法为:

  单位月缴存额=缴存基数×缴存比例(元以下四舍五入)

  个人月缴存额=缴存基数×缴存比例(元以下四舍五入)

  合计月缴存额=单位月缴存额+个人月缴存额

  (二)缴存比例

  缴存单位可在5%至12%的区间内,自主确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同一缴存单位执行相同缴存比例。

执行时间

  调整后的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自2026年7月起执行。

杭州市

调整内容

  (一)缴存基数

  自2026年7月1日起,缴存单位应当调整并执行调整后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基数为2025年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2026年新录用职工的缴存基数不作调整。

  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按同级组织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核定的口径确定;企业和其他组织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口径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全部劳动报酬)的项目确定。

  2026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按杭州市2025年全市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3倍确定,缴存基数上限为42151元缴存基数下限为政府公布执行的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其中杭州市区为2660元桐庐县、淳安县、建德市为2430元。调整后的缴存基数应不高于上限且不低于下限。

  灵活就业人员缴存基数由个人申报确定,缴存基数上限为42151元,缴存基数下限为2660元。

  (二)缴存比例

  缴存单位在5%至12%的区间内,自主确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同一缴存单位执行相同缴存比例。

  灵活就业人员在10%至24%的区间内,由个人申报确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执行时间

  调整后的缴存基数执行期限为2026年7月1日至2027年6月30日;缴存比例如有调整的,自调整后执行。

温州市

月缴存额调整时间

  2026年度月缴存额自2026年7月18日起调整,各缴存单位应根据职工工资变动情况核定调整一次。在一个缴存年度内,原则上缴存基数只能调整一次。调整后的月缴存额执行期间为2026年7月至2027年6月。

月缴存额核算

  (一)月缴存基数

  2026年度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按职工个人2025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工资总额,工作不满12个月份的,按实发月份工资总额除以实发月数计算)核定。具体口径按《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令第1号)等规定执行。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调整工作另行发文通知。

  根据市统计局公布的温州市2025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含劳务派遣)从业人员月平均工资(10988元,以下简称“月平均工资”),计算后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高于月平均工资3倍(即32964元)的,按32964元核定;低于2026年市政府发布的单位所在县(市、区)最低月工资标准(鹿城区、龙湾区、瓯海区、洞头区、温州海洋经济发展示范区2660元/月;乐清市、瑞安市2430元/月;永嘉县、文成县、平阳县、泰顺县、苍南县、龙港市2180元/月)的,按最低月工资标准核定。

  灵活就业人员(城镇个体工商业户及雇工、自由职业者、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以及因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以个人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应按不低于所在县(市、区)最低月工资标准、不高于32964元的范围自主申报月缴存基数。

  (二)缴存比例

  2026年度全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下限为5%,上限为12%。其中,机关事业单位缴存比例按12%执行,社会团体缴存比例原则上按12%执行,企业、民办非企业以及其他缴存单位可在5%至12%区间内自主申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部分和职工部分缴存比例应当一致。

  灵活就业人员在10%至24%区间自主申报缴存比例,参照单位职工缴存的个体工商户及雇工,单位和职工在5%至12%区间自主申报同一缴存比例。

  (三)月缴存额计算

  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按单位月缴存额与个人月缴存额的合计数确定。具体计算方法为:

  单位月缴存额=月缴存基数×缴存比例(元以下四舍五入计算);

  个人月缴存额=月缴存基数×缴存比例(元以下四舍五入计算);

  职工月缴存额=单位月缴存额+个人月缴存额。

  灵活就业人员月缴存额具体计算方法为:

  灵活就业人员月缴存额=(月缴存基数×缴存比例/2)(元以下四舍五入计算)×2,参照单位职工缴存的个体工商户及雇工的月缴存额具体计算办法参照上述单位职工的具体计算方法。根据《温州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试点实施方案》,已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且未结清的灵活就业人员,其申报的月缴存额还应不低于其申请贷款时往前一年的月平均缴存额。

降低缴存比例和缓缴

  原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期满的,应当恢复规定缴存比例或恢复正常缴存;仍需继续降低缴存比例至规定下限以下或缓缴的,应按规定重新申请办理手续。

个人免缴

  对部分按最低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职工,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同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关分中心、管理部核准,可以免缴职工本人缴存部分的住房公积金,但职工所在单位仍应按规定为职工缴存单位缴存部分的住房公积金。

差额补缴和退缴

  2026年7月至调整生效月之间差额部分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应在调整后予以补缴或退缴。差额补缴或退缴可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或窗口申报。

衢州市

调整及执行时间

  2026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比例调整时间为2026年7月15日至8月31日,逾期不再受理。调整后的缴存基数、缴存比例执行周期为2026年7月至2027年6月。

  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因职务职级(岗位)变动,执行变动后工资标准的当月可进行基数调整。(公务员工资包括基本工资、津贴和补贴、奖金等;事业单位人员工资包括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等)

缴存基数计算方法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工资基数为职工本人2025年度(自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止)的月平均工资,即2025年度的工资总额除以12,工资总额按《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计算;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按同级组织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核定的口径计算。

缴存比例

  缴存单位可在5%至12%的区间内,自主确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同一缴存单位执行相同缴存比例,职工和单位的缴存比例应当一致。灵活就业人员可在10%-24%区间内自主申报缴存比例。

缴存基数上下限

  1. 2026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上限为2025年衢州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即37530元;单方住房公积金最高月缴存额为4504元

  2. 2026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下限为衢州市区最低月工资标准,即2180元;单方住房公积金最低月缴存额为109元。

  3. 2026年度灵活就业缴存人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在218元至9008元之间,自主选择。已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灵活就业缴存人,可不调整月缴存额。

舟山市

办理时间

  本次年度调整集中办理时间为2026年8月1日—9月10日。

调整内容

  (一)缴存基数的确定及计算口径

  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应为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计算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工资应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核定。

  (二)缴存基数及缴存额的上下限规定

  1.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工资基数上限不得超过市统计部门公布的2025年度全市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11505元)的3倍;最低缴存基数为舟山市月最低工资标准2260元。

  2.灵活就业人员的缴存基数上下限,按照上述标准执行。

台州市

缴存基数的确定

  1.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照职工本人上一年度工资总额除以12计算(元以下四舍五入计算),工作不满12个月份的,按实发月份工资总额除以实发月数计算。工资口径按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的项目确定。

  2.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同级组织部门、人力社保、财政部门核定的工资及经常性发放的津补贴等计算确定。

  3.灵活就业缴存职工可在上下限规定范围内自主申报月缴存基数。其中,已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且未结清的灵活就业缴存职工,其申报的月缴存基数应不低于其申请贷款时的月缴存基数。

缴存基数上下限

  1.职工缴存基数最高不得超过30568元,最高月缴存总额为7336元;职工缴存基数不得低于台州市政府发布的单位所在县(市、区)的最低月工资标准,台州市区、临海市、温岭市、玉环市范围内执行最低月工资标准为2430元,天台县、仙居县、三门县范围内执行最低月工资标准为2180元。

  2.缴存基数调整工作结束后,职工缴存基数高于最高月缴存基数的,按最高月缴存基数核定;职工缴存基数低于最低月工资标准的,按最低月工资标准核定,不再另行通知。

缴存比例的调整

  1.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按单位和职工各12%的标准执行。

  2.企业和其他组织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可根据单位实际情况,按单位和个人各5%至12%的范围标准执行。

  3.灵活就业缴存职工在5%至12%之间自主申报缴存比例。其中,已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且未结清的灵活就业缴存职工,其申报的缴存比例应不低于其申请贷款时的缴存比例。

  4.同一单位实行同一缴存比例。

月缴存额的计算方法

  1.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按单位月缴存额与个人月缴存额的合计数确定。具体计算方法为:   

  单位月缴存额=月缴存基数×缴存比例(元以下四舍五入计算); 

  个人月缴存额=月缴存基数×缴存比例(元以下四舍五入计算); 

   月缴存额合计=单位月缴存额+个人月缴存额。 

   2.灵活就业缴存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具体计算方法为:  

  月缴存额=月缴存基数×缴存比例(元以下四舍五入计算)×2。

缴存基数调整和年度验审时间

  1.2026年度缴存基数调整和年审时间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至2026年8月31日止,调整后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缴存基数从2026年7月起开始执行。

  2.未申报调整的,在维持缴存比例不变的基础上,上年度月缴存工资基数符合本年度月缴存工资基数上下限的缴存职工,直接按上年度月缴存工资基数继续执行。

  3.逾期申报调整的可以申请补缴、退缴。

办理时间

  2026年6月23日至9月10日开展2026年度市区企业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工作。

调整范围

  本次缴存基数调整范围为已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市区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

缴存基数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工资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即上一年工资总额除以12,工资总额按《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计算。

缴存基数及缴存额上下限

  (一)2026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上限按2025年丽水市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3倍确定,该基数上限及月缴存额单位和个人部分上限待相关统计指标下达后另行通知。

  (二)2026年度住房公积金月补贴缴存基数上限待相关统计指标下达后另行通知。

  (三)2026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下限为丽水市最低月工资标准,即2180元。单位及个人部分月缴存额下限按照月缴存基数下限×5%确定,即单位部分109元,个人部分109元,合计218元。

缴存比例

  各缴存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按单位和个人各5%-12%执行,单位和个人缴存比例应一致。同一缴存单位执行相同缴存比例。

月缴存额计算方法

  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按个人月缴存额与单位月缴存额的合计数确定。具体计算方法为:

  个人月缴存额=缴存基数×缴存比例(元以下四舍五入);

  单位月缴存额=缴存基数×缴存比例(元以下四舍五入);

  月缴存额=个人月缴存额+单位月缴存额。

  享有住房公积金月补贴的干部职工,按缴存基数×房改部门批准的比例执行。

内容综合自浙江省直公积金、杭州公积金发布、温州住房公积金、衢州发布、舟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台州发布、丽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编辑:季群雅

责编:李特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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