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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把游客人脸信息做成景区付费商品

    吴睿鸫

    近日,有网友发帖称,在深圳甘坑古镇景区内,游客可扫码付费生成自己在景区的游览纪念视频。7月21日,该景区工作人员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该视频生成功能依托人脸识别技术实现,单次定价约30元。据工作人员介绍,该服务通过景区公共监控设备抓取影像素材,游客扫码授权后,系统将从对应数据库中匹配人脸信息、自动剪辑生成专属游览视频,全程为游客自愿选择项目,完成授权并付费后即可下载成片。

    游客主动扫码、按需生成视频、自由付费下载,看似全程自主毫无强制,可撕开“便民服务”的温情外衣,其侵权本质暴露无遗。很多游客默认景区监控只用于安防维稳、秩序维护,是保障游览安全的公共设施,万万没料到自己的一举一动、面容影像会被悄悄抓取、储存、商用。景区暗设“入园即授权”的潜规则,跳过事前告知、获取明确同意的法定流程,悄然收集游客敏感的个人信息,不符合个人信息保护的合规要求。

    个人信息保护法明确规定,处理人脸等敏感信息,必须满足特定目的、充分必要、严格保护三大前提,且必须取得当事人单独明确同意,默许推定、默示授权均不具备法律效力。游客入园游玩,是为了休闲观光,从未与景区达成人脸信息采集、视频录制的相关约定,更未授权景区将个人影像、行踪轨迹用于商业牟利。景区未经许可批量抓取、存储游客人脸数据,再以此为筹码做付费变现,越过了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红线。

    值得关注的是,人脸识别存在误差,极易出现张冠李戴的情况,游客可能付费下载他人的游览视频,自身的影像数据也可能被他人获取。一旦数据存储、管理出现疏漏,海量游客的人脸影像、游览轨迹等私密信息将面临泄露、滥用风险。同时,景区以“刻意经过监控才能生成好看视频”引导游客配合数据采集,变相诱导游客让渡个人隐私,游客看似拥有完全自主的选择权,实则是在对数据采集范围、用途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做出的被动妥协。

    民法典明确要求,自然人的私密活动、行踪轨迹属于隐私范畴,未经许可不得擅自记录、公开、使用;肖像权更是专属人格权利,任何主体不得未经授权制作、使用他人肖像。景区将游客隐私数据包装成付费产品售卖,以营利为目的使用游客肖像,涉嫌突破民事侵权边界。

    当下,文旅行业新业态、新玩法层出不穷,但任何形式的创新都必须守住法治底线和权益红线,绝不能以牺牲消费者的个人隐私为代价。公共场所的监控资源,核心定位是服务公共安全、维护游览秩序的公共设施,绝非可供商家随意牟利的私域工具。无论是景区还是各类公共场所运营方,都必须厘清公共数据使用与个人隐私保护的边界,始终敬畏法律、充分尊重公众权益。

    期待监管部门及时介入调查,督促涉事景区完成整改、对违规行为严肃追责,筑牢个人信息安全的防线。更要以此为契机倒逼全行业摒弃逐利的侥幸心理,守住合规经营底线,让文旅领域的每一项创新都真正服务于民、在法制轨道上稳步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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