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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约车司机遇订单取消不久后猝死,未被认定为职业伤害,引发诉讼。法院阐明,“任务期间”应理解为与本次订单相关的全部必要行为终结之时。
网约车司机在前去接单途中订单被取消,后倒地猝死,能否认定为职业伤害?“任务期间”到底该怎么算?日前,记者从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获悉了这样一起案例。
李某是一名网约车司机。案发当晚10时许,李某驾车前往接乘客的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就在他下车处理事故的过程中,平台订单被取消了。不久后他突然倒地,经抢救无效死亡,医院诊断为其他原因猝死。
当地劳动行政部门认为,案发当时李某的订单已被取消,不符合《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障办法(试行)》(以下简称《保障办法》)中关于“在执行平台订单任务期间”突发疾病死亡的规定,决定不予确认为职业伤害。
“他明明是在接单的路上出的事,怎么能因为订单取消,就否定他辛苦工作的事实?”李某的妻子游某表示无法接受劳动行政部门的认定结果,向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不予认定职业伤害决定书。
今年3月,该案在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被告行政机关代理人当庭陈述了不予认定职业伤害的理由:订单取消即意味着任务结束,这是平台运营的明确规则,也是对相关法律条文的解读,并无不当。
“‘任务期间’四个字,能不能简单等同于平台系统上‘订单结束’的那一秒?”法庭上,审判长苏福的一句追问,直指案件核心争议。
合议庭没有简单一判了之,而是在庭审中充分释法说理,清晰阐明了法律的理解与适用,表明“任务期间”不能机械理解为平台系统上“订单结束”的那一秒,而应理解为与本次订单相关的全部必要行为终结之时。
苏福结合案件事实逐层拆解:一是李某已出发前往接客地点,出发行为本身就是执行订单的组成部分;二是下车处理事故系接单引发,过程与订单直接相关,未脱离工作范畴;三是乘客取消订单仅改变合同关系,无法抹除事故已发生的客观事实。
“职业伤害保障制度出台的初衷,就是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每一次辛劳、每一份风险托底。”法庭教育环节,苏福强调,网约车司机工作场景具有流动性、在途性,风险伴随接单、接驾、送驾全过程,若机械解读“订单结束”即“任务终止”,会背离制度初衷,让劳动者权益失去保障。
经合议庭释法明理,被告当庭表示撤回原不予认定决定、重新作出行政行为,游某也当庭申请撤回起诉。
如今,李某已被正式确认为职业伤害,游某已向相关部门提交了职业伤害待遇申报材料。
全国有数百万名网约车司机、数千万名外卖骑手、快递员等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他们的工作场景流动分散,劳动法中传统“工作时间”“工作场所”的固定概念,已难以适配其职业特点。
重庆网约车司机刘家才告诉记者,他基本上每天从早上8点开始接单到次日两三点,除了中间吃饭和补觉时间,每天工作时间长达十七八个小时。“如果仅仅把从软件上接到订单开始,到送乘客到达目的地结束这段时间看作是工作时间,那明显是不合理的。”他说。
“由于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工作原因这‘三工’要素存在一定的弹性和灵活性,在认定时应考虑实际情况。”北京德恒(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建说。他进一步解释,本案中,李某接单后,因交通事故原因导致订单取消,应视为订单已经成立,符合《保障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每单投保的条件。此外,李某在履行订单途中订单被取消,该订单产生的影响并未完全消失,其后他突发疾病死亡,符合《保障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应当确认为职业伤害。
“法律实务中,网约车司机接单后,履行接单任务和送完客后的返程途中,同样包含在《保障办法》的范围之内。”李建说,“若将网约车接单后的阶段割裂分开评价,与《保障办法》的立法本意不符。”
今年7月起,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在出行、即时配送等行业由平台企业按单缴费,实现“每单必保、每人必保”,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筑牢安全防线。
本报记者 李国《工人日报》(2026年07月22日 06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