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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温超40℃ 停止室外露天作业

四川多措并举维护高温作业劳动者权益

维护劳动者休息权利

在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的高温天气下,停止安排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并尽量缩短室外连续工作时间,不得安排在当日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室外露天作业……

维护劳动报酬权利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高温津贴纳入工资总额,防暑降温饮料不得冲抵高温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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