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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开展省级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申报和复核工作

根据《促进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发展暂行办法》

(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云南省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认定标准

(2026年暂行版)》

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组织开展

2026年度省级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申报和

2023年度省级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复核工作

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省级集群申报

(一)按照自愿申报原则,由所在地县级行政区划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为申报主体,填写《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申报表》,参照附件提供佐证材料,以上材料装订成册,一式4份报送至各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二)各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受理申报材料并进行初审,组织实地抽查,在符合《云南省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认定标准(2026年暂行版)》认定标准的基础上,择优遴选在细分领域发展水平居于全省前列的中小企业产业集群推荐至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二、省级集群复核

(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公告的2023年度省级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须参与本次复核工作,由所在地县级行政区划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作为复核申报主体,填写《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复核申报表》,参照附件提供佐证材料,以上材料装订成册,一式4份报送至各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二)各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受理申报材料并进行初审,组织实地抽查,按照《暂行办法》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认定标准逐一审查、核实,必要时开展实地抽查,将通过初审的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推荐至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未通过初审的,需说明原因。

三、工作要求

(一)各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要依据《暂行办法》和《云南省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认定标准(2026年暂行版)》相关要求和标准,严格把关,积极稳妥开展申报、复核和推荐工作。

(二)各申报主体需明确具体联系人,长期跟进推动工作的开展。各申报主体对材料真实性负责,如发现虚假申报或隐瞒违法违规行为的,一经查实,取消其申报资格。

(三)请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于4月30日前将加盖公章的《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申报表》及佐证材料、《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复核申报表》及佐证材料、《2026年度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申报、复核、推荐)汇总表》各一式3份及电子版光盘1份,寄送至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昆明市永安路37号710室,650011),电子版同步发送至ynsmegov@126.com。

联系人:曾老师

电话:0871-63512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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