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3月27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贵州监管局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2026〕1号),指出贵州百灵企业集团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州百灵”)存在多项财务数据虚假记载行为,并对时任董事周义峰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相关情况将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财务数据连续多年失真 销售费用核算违规
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贵州百灵主要违法违规行为在于未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九条规定,未以权责发生制为核算基础,未按收入成本费用配比原则计提销售费用,导致2019年至2021年及2023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 年度 | 销售费用核算问题 | 利润影响金额(万元) | 占当期报告记载利润总额(绝对值)比例 |
|---|---|---|---|
| 2019 | 少计销售费用 | 多计利润35,012.49 | 95.73% |
| 2020 | 少计销售费用 | 多计利润24,080.95 | 115.35% |
| 2021 | 少计销售费用 | 多计利润6,379.16 | 45.04% |
| 2023 | 多计销售费用 | 少计利润45,941.10 | 93.17% |
从具体数据来看,2019年至2021年,贵州百灵连续三年少计销售费用,分别导致当年利润多计3.50亿元、2.41亿元和0.64亿元,其中2020年多计利润占当期报告利润总额绝对值的比例高达115.35%,远超100%;2023年则出现反向操作,多计销售费用4.59亿元,导致利润少计4.59亿元,占当期报告利润总额绝对值的93.17%。上述行为直接导致公司相关年度报告信息失真,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要求。
时任董事周义峰未勤勉尽责 收警示函并记入诚信档案
作为贵州百灵时任董事,周义峰签署了公司2021年、2023年年度报告。贵州监管局认为,其未能履行勤勉尽责义务,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规定,对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负有责任。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决定对周义峰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贵州监管局要求周义峰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切实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并于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根据公告,周义峰如对该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此次监管处罚再次凸显了上市公司财务核算规范性及董监高勤勉尽责义务的重要性。贵州百灵及相关责任人需切实整改,维护资本市场信息披露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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