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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吉州发布四起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典型案例

(来源:昌吉日报)

昌吉回族自治州应急管理局发布四起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典型案例

为进一步加大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典型案例曝光力度,切实发挥“查处一起、震慑一批、教育一片”的警示作用,推动各类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近日,昌吉州应急管理局发布四起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典型案例。

案例一:李某未经许可经营烟花爆竹制品

2025年6月17日,玛纳斯县应急管理局移交线索进行核查,发现李某2023年12月中旬至2024年2月期间,在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的情况下,销售烟花爆竹制品,违法所得18万余元。玛纳斯县应急管理局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李某停止未经许可经营烟花爆竹制品的行为,并对处人民币10万元罚款,没收全部违法所得。

启示:烟花爆竹属于危险物品,其经营、储存、运输等环节均有严格的安全规范要求我国对烟花爆竹经营实行许可制,未经依法取得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本案中,当事人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不仅扰乱市场秩序,更因缺乏必要安全条件和专业知识,埋下安全隐患极易引发事故,危及自身及他人生命财产安全。监管部门对此类违法行为始终保持高压态势,一经发现将依法从严处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者将追究刑事责任。在此郑重提醒广大经营者守法经营、切勿心存侥幸群众应通过合法渠道购买烟花爆竹制品主动抵制非法销售行为

案例二新疆某新能源有限公司违反安全管理规定作业案

2026年1月28日,准东开发区安监局通过视频巡查发现,新疆某新能源有限公司在换热器管道预制焊接作业过程中焊渣掉落引燃纸壳。准东开发区安监局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15版)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该公司限期改正,对该公司给予警告,处人民币2万元罚款;对该公司作业审批人给予警告,并处人民币2000元罚款;对该公司作业监护人给予警告,并处人民币1000元罚款。

启示:焊接作业是一项应用于众多领域且风险较高特种作业,作业规范性直接关系到生产安全大局。但很多企业实践中往往忽视焊接作业的危险性,违反操作规程、安全防护措施落实不到位的情况频频发生,引发火灾、爆炸、人身灼伤等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因此,各生产经营单位要规范焊接等特种作业流程,严格执行作业审批和现场监护制度,落实作业防护措施,确保关键岗位人员履职到位,杜绝违规作业。

案例三新疆某乳业有限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案

2026年2月3日,昌吉高新区安监局执法人员对新疆某乳业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1名正在进行焊接作业的工人熔化焊接与热切割操作证已过期昌吉高新区安监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责令该公司限期改正,并对该公司处人民币1万元罚款。

启示:依据相关法规,特种作业人员需经专门培训取得资格方可上岗,操作证过期未复审视为失效,持失效证件上岗属无证违法行为。本案中,该企业职工焊工证已过期仍从事焊接作业,属于典型的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违法行为。企业作为安全生产责任主体,未核查特种作业人员证件有效性,允许过期证件持有者上岗作业,暴露出其安全管理漏洞。广大群众和生产经营单位务必引以为戒,特种作业人员要及时参加复审换证,确保证件有效企业要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资质管理台账,定期核查证件有效期,杜绝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行为,切实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案例四: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杨某未履行安全生产法定职责案

2026年1月19日,昌吉市应急管理局对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对从事管道安装作业4名工人开展安全教育和培训,该企业主要负责人杨某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教育和培训计划。昌吉市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该公司限期改正,并对该公司主要负责人杨某处人民币2万元罚款。

启示: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教育和培训计划是其法定职责。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是企业防范安全事故的基础防线,未开展培训易导致作业人员安全意识薄弱、操作不规范,埋下重大安全隐患。本案中,该企业未对管道安装作业人员开展安全教育培训,主要负责人杨某未履行相关法定职责被依法处罚,暴露出部分企业及主要负责人安全责任意识淡薄、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的问题。在此警示:企业主要负责人切实履行七项法定职责,牵头制定并落实安全教育培训计划;企业要强化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提升作业人员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防范安全事故发生。

来源:

昌吉州应急管理局

编辑:杨雪楠

责编:冯潇莹

初审:巩丽珍

审核:李炜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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