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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凉)市监罚〔2026〕34号

(凉)市监罚〔2026〕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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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处罚机关

    凉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处罚日期

    2026年03月18日

  • 处罚种类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处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二条:服务业的经营者将本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二条规定禁止销售的产品用于经营性服务的,责令停止使用;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所使用的产品属于本法规定禁止销售的产品的,按照违法使用的产品(包括已使用和尚未使用的产品)的货值金额,依照本法对销售者的处罚规定处罚。

变更:

文本信息:该行政处罚决定未上传处罚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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