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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列席范围

根据地方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经省人大常委会决定,下列不是省十四届人大代表的人员列席甘肃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

一、我省选出的在甘十四届全国人大代表;

二、省人民政府组成人员;

三、省监察委员会副主任、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四、省委有关部门负责人;

五、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各工作部门负责人、省纪委监委派驻省人大机关纪检监察组组长;

六、省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

七、兰州新区管委会主任,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州)人民检察院(分院)检察长;

八、中央在甘有关单位负责人;

九、出席政协甘肃省十三届四次会议的全体委员;

十、其他有关单位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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