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法治日报)
转自:法治日报
□ 周尧 王清优 近年来,平台就业领域伤害事故引发关注,劳动者为追究赔偿责任,不得不将平台企业告上法庭。法官往往从“是否存在控制劳动过程的主体”入手,考察平台企业或合作方是否对劳动者实施了强管理,从而认定劳动关系。例如,有案例指出:平台合作企业对骑手的工作时间、考勤、派单等具有强管理行为,构成“支配性劳动管理”,据此认定存在劳动关系。研究新业态劳动关系及其劳动争议的法律学者通过各种权威法律案例库对涉及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与平台之间的劳动争议纠纷进行了实证研究发现,绝大部分新业态劳动者,多限于外卖骑手(网约配送员)与平台的劳动争议起因是在工作过程中发生较为严重的意外伤害,需要有人为此给个人或他人造成的意外伤害承担高额的赔偿责任。与一般劳动诉讼通常是认定劳动关系后涉及工作报酬支付产生的纠纷完全不一样。
反思“支配性劳动管理”司法理路
司法实践中,为解决新业态劳动争议纠纷的问题,在处理平台劳动者伤害纠纷案件中推出以“支配性劳动管理”为核心的劳动关系认定逻辑。该逻辑认为,只要平台或合作机构对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存在一定程度的控制、管理或评价,即可突破合同形式认定存在劳动关系,从而要求平台承担工伤或侵权赔偿责任。这一思路的出现,在个案层面为部分因交通事故或作业伤害的劳动者提供了救济渠道,但从制度层面看,其应用范围、法理基础与可持续性均存在一定局限。 首先,“支配性劳动管理”的理论基础仍然立足于传统雇佣关系范式,其前提假设是劳动过程存在稳定、直接的控制链条。然而,平台就业的现实具有高度灵活化、多主体化、算法化的特点。相当一部分劳动者以众包或接单模式工作,可自由选择平台、时间与地点,平台的“控制”主要体现为算法派单与信用评价,远未达到传统意义上的人事管理控制。将这种算法规则视为雇佣式“支配”,在概念上存在扩大化风险,也难以反映平台就业的真实特征。 其次,该思路的司法适用具有明显的个案化与被动性。目前多数“支配性劳动管理”案件源于外卖骑手等发生交通事故后,为寻求赔偿而提出的劳动关系确认请求。法院出于救济考量,通过穿透合同形式寻找责任承担主体,从而在特定案件中认定劳动关系成立。这种以个案救济替代制度设计的方式,在短期内固然能为受害者提供补偿,但无法形成普遍规则。由于事实差异巨大,个案判决既无法推广,也不具备稳定预期。司法机关也无从通过个案路径解决平台就业者群体性风险保障问题。 最后,从政策导向看,将“劳动关系”作为解决损害赔偿的唯一通道,事实上形成了法律政策的碎片化与路径依赖。这种做法的本质是“头痛医头、脚痛医脚”:当出现损害时,再通过劳动关系认定寻找赔偿主体;而在劳动者未发生伤害时,其职业风险保障、社会保险覆盖、劳动安全管理等则处于制度真空。这种“以关系定保障”的逻辑无法适应平台就业的规模化与灵活化特征,反而使劳动权益保护陷入“非劳动关系即无保障”的二元困境。
平台就业劳动争议的整体性政策制度解决方案
一、从个案穿透转向制度保障 政府与立法机关应将工作重心从个案劳动关系认定转向建立普惠型职业伤害保障制度。应以劳动过程中的风险暴露程度而非劳动关系形式作为参保依据,使所有通过平台从事有偿劳动的人员均可纳入职业伤害保险覆盖范围。 二、完善职业伤害保险制度设计 可参照现行试点经验,建立“按单计费、集中缴纳、统一管理”的平台职业伤害保险制度。由平台企业按照业务量比例向职业伤害保障基金缴费,劳动者在接单期间发生伤害事故的,由保险基金直接赔付,平台负有报送和缴费义务。此举既能实现风险共担,又能避免平台规避雇佣责任。 三、明确平台与第三方机构的风险分担机制 对于存在外包或分包结构的用工模式,应明确平台与合作方的共同责任原则。凡平台对劳动规则、派单机制、信用考核等具有决定性影响的,应承担相应的安全保障与信息报送义务,防止责任层层外包、风险转嫁。 四、引导司法从“劳动关系认定”向“风险责任认定”转型 司法机关在审理相关案件时,应更多关注事故发生过程中的风险控制责任、保险制度适用及安全保障义务,而非机械地追问是否存在“支配性劳动管理”。这种转向有助于建立更合理的责任分配模式,使司法救济与制度保障形成良性衔接。 五、推动立法明确“平台就业”概念 立法应使用更为中性、准确的“平台就业”概念,明确其包括专送、众包、合作等多种模式,分别规定其法律责任与保障方式。“新就业形态”的“新”是指提供就业或工作信息匹配上出现数字平台这个新工具,至于就业方式及劳动风险等没有变化,进言之,该表述容易掩盖平台用工差异,不利于立法精确施策。 “支配性劳动管理”思路在司法上提供了一种穿透平台合同结构、实现个案救济的便利路径,这种路径既难以支撑系统性法律秩序,也难以回应平台经济下灵活就业人员的现实保障需求。要真正实现“既鼓励灵活就业,又保障劳动者权益”的目标,应当摒弃将劳动关系视为唯一保护前提的传统思维,转而构建覆盖所有平台劳动者的职业伤害保障制度,并以立法方式明确定义平台就业的法律地位。唯有如此才是破解平台劳动者权益保障困境、实现制度性治理的根本出路。 (作者单位:中南财经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