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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除不退不换”属格式条款 “打卡后退货”属滥用权利

(来源:法治日报)

转自:法治日报

□ 本报记者 韩丹东   近日,《法治日报》记者采访发现,一种消费现象引发争议:部分消费者利用“七天无理由退货”规则,将新购衣物作为“打卡拍照”的临时道具,使用后便申请退货。为应对此类情况,部分商家挂出尺寸夸张的巨型吊牌作为物理“防御”。   商家此举是合理自保,还是过度设限?消费者“试用”与“蹭穿”的界限在哪里?记者就此采访了北京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会常务副会长段威、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邱跃。   记者:商家设置几十厘米长的巨型吊牌,是否构成对消费者自主选择权与公平交易权的过度限制?   邱跃:很可能构成过度限制。吊牌尺寸须在合理范围内,不能实质上妨碍试穿体验。若因吊牌过大导致消费者无法准确判断衣物上身效果,便超出了合理界限,演变为用物理手段抬高退货门槛。   段威:商事交易中应遵循利益平衡的原则。判断是否“过度”,关键看吊牌是否干扰了顾客对款式、面料、合身度等核心要素的正常判断,以及在查验中是否极易损毁从而影响退货。商家有权要求退回“完好”商品,并采取合理措施防止非试用性使用,但绝不能打破“消费者合理查验”与“商家财产保护”之间的平衡。   记者:吊牌上“拆除不退不换”的声明,属于格式条款吗?能否对抗法定的“七天无理由退货”权?   段威:这符合格式条款的特征——预先拟定、重复使用且未经协商。但它能否有效,核心在于吊牌本身设置是否合理,以及对“商品完好”的界定是否正当。若吊牌不妨碍正常试穿,拆除可视为商品不完好;但若吊牌本身(如巨型设计)已影响正常查验,那么以此限制退货的条款便可能因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而无效。   邱跃:该条款不能对抗法定退货权。“七天无理由退货”是消费者的法定权利,商家通过格式条款单方排除该权利,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禁止性规定,应属无效。   记者:如果巨型吊牌导致消费者无法正常试穿,是否构成“变相剥夺退货权”?消费者该如何维权?   邱跃:此举实质上构成了对退货权的变相剥夺。制度的初衷是弥补远程购物的体验缺失。若因吊牌导致误判而买错,或拆除后商品完好却被拒退,消费者可以主张商家未尽到真实信息提供义务,或侵犯了其法定权利,从而追究其违约或侵权责任。   段威:这首先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与查验权,而这两者是作出正确选择的基础。消费者可以根据民法典合同编主张商家未尽协助义务构成违约,或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主张相关权利受到侵害。   记者:反过来,消费者保留吊牌却穿着衣物打卡拍照后退货,属于“权利滥用”吗?法律如何区分“合理试穿”与“变相蹭穿”?   邱跃:这属于典型的权利滥用和恶意退货。关键区分在于购买目的和使用程度:是为长期使用而购买并进行必要查验,还是为短期活动“租用”;是室内短时、低损耗的试穿,还是户外长时间、高损耗的穿着,后者已远超合理范畴。   段威:此类行为违背诚信原则,打乱了正常的交易预期。区分关键在于“必要性”与“完好性”。合理试穿旨在确认尺码版型,通常在清洁环境中短时进行,不留使用痕迹;“蹭穿”则是在特定场合使用,常伴随户外活动、长时间穿着或刻意隐藏吊牌,并留下影响二次销售的痕迹。   记者:对于这种“打卡退货”行为,商家能否以“商品已实际使用”为由拒退?   段威:可以。根据民法典,民事活动应遵循诚信原则。消费者若非购买而是免费使用的初衷,并隐瞒使用事实,便违背了诚信原则。商家拒退的判断标准可包括:商品是否存在穿着痕迹、污渍或异味;防伪标识(如合理设置的吊牌、防盗扣)是否被破坏;以及是否掌握消费者公开穿着参与活动的证据等。   邱跃:诚实信用是基本原则。“七天无理由退货”是为解决信息不对称,而非提供“免费试用”。若使用行为超出了查验商品所必需的范围,导致商品价值受损或状态变化,商家有权拒绝退货。   记者:拆除商家自行添加的巨型吊牌,是否必然导致“商品不完好”?   邱跃:不一定。关键看是否损坏商品本体或出厂原配标识。巨型吊牌多为卖家后添加,若消费者为试穿不得不拆除,且能完整寄回,未损坏衣物本身,则不应据此简单认定商品不完好。   段威:不能机械理解法规,应结合消费者享有的核心权利——查验权进行判断。当商家附加的吊牌构成查验的实质障碍时,拆除行为是行使法定权利的必要步骤,仅此不应直接认定为商品不完好。   记者:为防范滥用,是否需进一步细化规则,明确“合理试穿”的边界?   邱跃:有必要,目前的模糊地带易引发纠纷。可考虑细化标准,如明确试穿应在洁净室内进行,目的限于确认尺寸版型,避免涂抹化妆品、不得外出穿着等,并对内衣等特殊商品作出不可试穿的例外规定。   段威:现行规定侧重“退回商品是否完好”的结果导向,但对“查验过程”的行为边界规定模糊。未来可考虑从单一“物理完好”标准,转向“物理完好+行为合规”的双重标准,对试穿场景、时长等作出更细化的指引,从而在保护合法权利的同时,有效遏制滥用行为。   记者:从法律层面看,应如何划定商家防损措施与消费者权利的边界?   邱跃:核心标准是,措施不得限制消费者的合理查验权,并应遵循对消费者权益影响最小的原则。建议通过司法解释等形式,列出禁止采用的措施“负面清单”,例如明显妨碍试穿的巨型吊牌。   段威:边界划定需兼顾三方:一是措施不得影响消费者对商品基础功能的正常体验和查验;二是商家必须履行事前明确告知义务,保障消费者知情权;三是措施目的应限于“防调包”“防损”,而非“防退货”,不应设置不必要的人为技术壁垒。合理的防损需求应予以尊重,但实现方式必须合法、适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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