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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登记证书、牌照、行驶证声明作废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第164号令《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四十一条规定“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车辆管理所应当公告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

  (一)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机动车所有人逾期不办理注销登记的;

  (二)机动车登记被依法撤销后,未收缴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的;

  (三)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被依法收缴并强制报废的;

  (四)机动车所有人办理注销登记时未交回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的。

  下列车辆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机动车所有人逾期不办理注销登记的,车管所应当公告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

铜川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

2025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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