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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政府最新明确:放宽办理条件!事关居住登记,实施细则公布

(来源:上观新闻)

为进一步方便境内来沪人员办理居住登记、申办居住证相关事项,进一步放宽办理条件、优化办理流程、简化办理材料,全面提升便民利民服务水平,提高居住证相关事项的办理体验,近日,市政府印发修订后的《上海市居住证申办实施细则》

本次修订在办理条件上有哪些变化?修订后居住证办理材料方面有哪些要求?在居住登记、居住证注销方面有哪些变化?来看详细解读。

:为什么要修订《上海市居住证申办实施细则》?

答:本次修订新增了对弄虚作假行为处罚的指引性条款,申请人在办理居住登记、《居住证》时提供虚假材料的,由有关部门按照《居住证暂行条例》、《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办法》等规定处罚。

附:

《上海市居住证申办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规范境内来沪人员办理居住登记、申办《上海市居住证》(以下简称“居住证”)相关事项,根据《居住证暂行条例》《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办法》《上海市公共数据和一网通办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

境内来沪人员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办理居住登记、居住登记信息变更,居住证申领、信息变更、补领、换领、签注、注销等事项,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工作原则)

居住登记、居住证事项的服务管理工作应当遵循依法管理、保障权益、规范服务、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申办途径)

境内来沪人员可以在全市任一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办理居住登记、居住证相关事项。相关事项已在本市“一网通办”平台开通网上服务的,也可以在线办理。

第二章 居住登记

第五条(申报居住登记)

境内来沪人员办理居住登记,应当提供以下在沪合法居住证明之一:

(一)居住在本人或者近亲属自购住房的,提供相应不动产权证明;

(二)居住在本人或者近亲属租赁住房的,提供住房租赁合同或者房屋管理部门出具的住房租赁合同备案证明;

(三)居住在单位、学校集体宿舍的,提供单位、学校人事或者保卫部门出具的集体宿舍证明。

在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办理的,还需填写《居住登记信息表》,并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户口簿。

前款所称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同胞兄弟姐妹。居住在近亲属自购或者租赁住房的,还应当提供相应的亲属关系证明或者填写亲属关系承诺书。

第六条(办理居住登记)

境内来沪人员线下申报居住登记的,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应当核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对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的内容,并将材料退还申请人。对材料齐全的,应当采集申请人的人像信息,在信息系统中予以登记,并开具《居住登记凭证》。

《居住登记凭证》有效期一年,逾期需重新办理。

第七条(居住登记信息变更)

已办理居住登记的境内来沪人员居住登记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办理信息变更手续,并按照本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申请人线下办理的,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应当将变更信息在信息系统中予以登记。

第八条(居住登记注销)

《居住登记凭证》持证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有关部门认定后,由公安部门在信息系统中注销其《居住登记凭证》:

(一)持证人提供虚假材料办理居住登记的;

(二)持证人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死亡的;

(三)持证人已转办本市常住户口的;

(四)持证人本人申请注销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注销的情形。

第三章 居住证申领、发放

第九条(申领居住证)

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在本市办理居住登记满半年,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境内来沪人员,可以申领居住证。

已在本市办理居住登记的境内来沪人员,申领居住证之日前6个月连续在本市缴纳且当月仍在缴纳社会保险的,视作在本市办理居住登记满半年,也可以申领居住证。

在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线下办理的,还需填写《上海市居住证申请表》,并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户口簿。

申请人现居住地址与居住登记地址不一致的,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提供现居住地址居住证明。

第十条(受理居住证申请)

境内来沪人员线下申请办理居住证的,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应当核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对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的内容,并将材料退还申请人。对材料齐全的,应当在信息系统中予以登记,并开具居住证受理回执。

第十一条(居住证制作签发)

公安派出所在信息系统内收到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或者“一网通办”平台的申办信息和申请材料后,应当在6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定。对符合申领条件的,应当通过信息系统,通知公安制证部门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证件制作。对不符合申领条件的,应当出具意见,交由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书面告知或者通过“一网通办”平台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居住证由申请人居住地公安分局签发。

第十二条(不予办理情形)

居住在违法建筑或者有违法居住行为的,不予办理居住登记和居住证。

第十三条(居住证领取)

申请人领取居住证可以选择线下领取或者快递送证。申请人领证时,应当出示居住证受理回执或者本人居民身份证。

申请人选择线下领取的,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应当在收到居住证后的2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前来领取;申请人选择快递送证的,仅限本市范围。

第四章 居住证信息变更、换领、补领

第十四条(居住证信息变更)

持证人在本市居住地址或者其他登记信息发生变动的,应当自变动之日起30日内,办理信息变更手续。

持证人线下办理的,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应当将变更信息在信息系统中予以登记。

第十五条(居住证换领、补领)

居住证损坏难以辨认或者丢失的,持证人应当凭居民身份证或者户口簿等有效身份证件,及时到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办理换领、补领手续。居住证丢失的,可以办理挂失手续。

对符合居住证换领、补领条件的,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应当在信息系统中提出制证申请,由公安制证部门重新制证。

第五章 居住证签注、注销

第十六条(居住证签注)

居住证每年签注一次。

持证人应当在居住证签注期限届满之前的30日内,办理签注手续。持证人现居住地址与居住证登记地址不一致的,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提供现居住地址的居住证明。

持证人逾期未签注的,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补办签注手续后,居住证使用功能恢复。在逾期60日内补办签注手续的,持证人在本市的居住年限自补办签注手续之日起连续计算。在逾期60日后补办签注手续的,持证人在本市的居住年限自补办签注手续之日起重新计算。

第十七条(居住证注销)

居住证持证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有关部门认定后,由公安部门在信息系统中注销其居住证,居住证功能失效:

(一)持证人提供虚假材料申领居住证的;

第六章 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代办)

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应当由监护人代为申报居住登记、申领居住证相关事项,同时提供监护人的居民身份证。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可以由近亲属代为申报居住登记、申领居住证相关事项,同时提供受托人的居民身份证和委托书。

监护人或者近亲属代为申报居住登记、申领居住证相关事项的,可以由社区综合协管队员上门采集申请人的人像信息。

申请人和代办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十九条(信息交换共享机制)

本市建立和完善统一的实有人口信息管理系统。

公安、住房城乡建设管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卫生健康、市场监管、民政、经济信息化等部门应当推进部门之间信息的互联互通和数据交换,实现来沪人员居住房屋、就业登记、社会保险、居住证积分、学籍和学历、经营主体登记、婚姻登记等人口管理与服务相关信息的共享应用。

第二十条(办证收费)

首次申领居住证的,免收证件工本费。因个人原因重新申领或者换领、补领居住证的,由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向申请人收取证件工本费,并出具全市统一的定额收据。

第二十一条(优化服务)

公安部门应当健全完善居住登记、居住证申办线上办理途径,依托“一网通办”平台,不断优化服务。

第二十二条(电子证照)

公安部门应当将《居住登记凭证》、居住证电子证照信息归集至“一网通办”平台。持证人可以通过“一网通办”平台使用电子证照,电子证照效力等同于实体证照。

第二十三条(材料保管)

居住登记、居住证相关业务的书面材料由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归档备查,居住登记业务相关书面材料保存期限2年,居住证相关业务书面材料保存期限10年。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保密义务)

有关单位、工作人员对在开展居住登记、居住证服务管理中知悉的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不得违规查询、使用或者泄露申请人信息。

第二十五条(违规处罚)

申请人在办理居住登记、申领居住证时提供虚假材料的,由有关部门按照《居住证暂行条例》《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办法》等规定予以处罚。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施行日期)

本实施细则自2025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11月3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修订后的〈上海市居住证申办实施细则〉的通知》(沪府规〔2023〕2号)同时废止。

(综合上海一网通办总门户、上海市政府网站)

原标题:《上海市政府最新明确:放宽办理条件!事关居住登记,实施细则公布》

来源:作者:新民晚报 龚紫珺 何迪 整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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