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致全省电动自行车经营者的一封信。
附原文:
致全省电动自行车经营者的一封信
广大电动自行车经营者:
为加强我省电动自行车安全监管,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标准要求,现就经销注意事项提示如下。
新标准实施时间
2025年9月1日起,新生产的电动自行车必须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 17761-2024)。
2025年11月1日起,电动自行车用锂离子蓄电池、充电器须经CCC认证并标注CCC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
2025年12月1日起,禁止销售依据旧国标《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 17761-2018)生产的电动自行车。
新标准主要变化
1.整车质量:使用铅酸蓄电池的电动自行车上限调整为63kg;使用其他类型蓄电池的电动自行车仍不得超过55kg。
2.脚踏骑行:仅具电驱动功能的车辆可自由设置脚踏骑行装置;具备电助力功能的车辆仍需配置脚踏装置。
3.材料与结构:塑料总质量≤整车质量的5.5%;车体宽度(不包括车把、脚蹬等)上限由45cm调整为40cm,鞍座长度≤35cm,鼓励加装后视镜。
4.安全防篡改:整车编码必须采用耐高温永久性标识。制动性能要求更严格,增加互认协同功能,落实“一车一池一充一码”。
5.功能配置:增加北斗定位与动态安全监测功能。完善电动机性能,在确保必要爬坡能力的同时,防止超速行驶。
经营者在经销电动自行车过程中应注意事项
严格执行进货检验制度,查验新国标电动自行车的合格证明、CCC认证证书及标志;需确认CCC认证有效性的,可登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在“强制性产品认证”模块输入合格证上的CCC证书编号查询;同时核实车辆参数是否符合新国标要求;保留完整的进货凭证、供应商资质及产品合格证明等文件。
禁止销售不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 17761-2024)的电动自行车;禁止销售未获得CCC认证或无CCC标志的电动自行车、锂离子蓄电池、充电器;严禁任何形式的非法改装、拼装、加装行为,特别是篡改限速、更换大功率电池或电机等;如实向消费者介绍车辆性能、配置及标准要求,不得虚假宣传或误导消费。
请广大电动自行车经营者依法依规经营,如您在经营过程中遇到任何问题,可及时与当地市场监管部门沟通联系,祝您生意兴隆,事业蒸蒸日上
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