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日前召开《泉州市社会信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颁布实施新闻发布会,宣布《条例》将于明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标志着当地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迈入法治化、规范化、常态化的全新阶段。
社会信用体系是现代社会高效运转的“润滑剂”,在降低交易成本、提升社会治理效能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特别是当前我国正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健全并用好社会信用体系正当其时。
近年来泉州市大力推动社会信用建设突破发展、提档升级,列入全国“第四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区”,具备向更高水平、更高标准发展的基础和条件,迫切需要立法推动信用建设向纵深发展。《条例》的颁布,即是地方立法主动适应改革与发展需求的重要体现。
社会信用体系越健全,所释放的“信用红利”就会越突出。《条例》围绕社会信用信息管理、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重点领域信用建设、社会信用主体权益保护、信用服务行业规范发展等作出全面规定,并强调构建覆盖各类主体的社会信用体系,为维护公平有序竞争市场秩序、推动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撑。
特别是,《条例》明确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建立健全诚信履约、督促整改、责任追究等机制,严格履行向经营主体作出的政策承诺及订立的各类合同,并将政府失信信息纳入政务诚信记录。
众所周知,政务诚信是社会信用体系重要组成部分,且政府在信用体系建设中具有表率作用,不仅直接影响政府形象和公信力,也具有较强的外部性,与企业合法权益保障和营商环境质量等都有着直接关联。
信用的关键在“用”。如《条例》强化对守信行为的激励,包括为守信主体在创业扶持、技能培训、公共交通等公共服务中提供便利;在财政性资金和项目支持、政府组织的评先评优中,同等条件下将守信主体列为优先选择对象;支持金融机构对守信主体在融资授信、费率利率、贷款偿还、担保措施等方面给予优惠或提供便利等。这些都建立在健全的信用体系的基础之上,其最终目的,就是通过用好信用机制为各领域的运转降低成本、提升效率。可以说,各领域的信用体系越健全、共享和应用程度越高,营商环境优化、“放管服”改革的空间也就越大。
加快构建覆盖各类主体、制度规则统一、共建共享共用的社会信用体系,推动社会信用体系与经济社会发展各方面各环节深度融合,本质上是为社会综合发展“降本增效”。揆诸现实,健全社会信用体系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可以挖掘的“信用红利”还非常可观,值得期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