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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证券德阳营业部因合规管理缺位及未及时报告重大事件 被四川证监局责令改正

11月18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下称“四川证监局”)发布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德阳庐山南路证券营业部(下称“东方证券德阳营业部”)因存在合规管理和从业人员执业管理不到位、未及时报告影响客户权益重大事件等问题,被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

两大问题直指营业部内控漏洞

四川证监局在检查中发现,东方证券德阳营业部存在两方面突出问题。

一方面,营业部合规管理和从业人员执业管理不到位。作为证券公司分支机构,合规管理是保障业务稳健运行的核心,从业人员执业行为规范更是直接关系客户权益与市场秩序。此次监管检查指出的“不到位”,意味着该营业部在制度建设、流程执行或人员行为约束等环节可能存在薄弱点。

另一方面,营业部未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影响客户权益的重大事件。根据监管要求,证券公司分支机构发生可能影响客户权益的重大事件时,需立即向住所地证监局报告,这是监管部门及时掌握风险、保护投资者利益的重要机制。东方证券德阳营业部未能履行这一义务,可能导致监管对相关风险的响应滞后。

违反多项监管规定 监管部门依法亮剑

四川证监局指出,上述问题已违反多项监管法规。其中,合规管理和执业管理不到位的问题,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四条“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合规管理体系,实现对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各级人员的全覆盖”及第六条第(四)项关于“建立健全从业人员行为规范”等要求;未及时报告重大事件的问题,则违反了《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监管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66号)第十五条“证券公司分支机构发生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客户权益的重大事件的,应当立即向住所地证监局报告”的规定。

依据《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证券公司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等行政监管措施”,以及《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监管规定》第十七条“分支机构违反本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等监管措施”,四川证监局决定对东方证券德阳营业部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

营业部可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 但不影响措施执行

公告同时明确了营业部的权利救济途径。东方证券德阳营业部如对该监管措施不服,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过,根据规定,行政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此次监管措施再次凸显了监管部门对证券公司分支机构合规运营的严格要求,也为行业敲响警钟:分支机构作为券商服务客户的前沿阵地,需切实强化合规意识,严格执行监管规定,方能保障客户权益与自身稳健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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