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公司在任董事9人,列席8人,董事长周涛因工作原因未列席本次股东会;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王杰列席了本次股东会,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陈志坚、张凡列席了会议。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次会议审议的全部议案均获得通过,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 关于拟注册发行公司债券的议案
表决结果:通过
A股股东表决情况:
| 同意票数 | 同意比例(%) | 反对票数 | 反对比例(%) | 弃权票数 | 弃权比例(%) |
|---|---|---|---|---|---|
| 5,513,145,102 | 99.89 | 5,137,480 | 0.09 | 764,400 | 0.01 |
5%以下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情况:
| 同意票数 | 同意比例(%) | 反对票数 | 反对比例(%) | 弃权票数 | 弃权比例(%) |
|---|---|---|---|---|---|
| 32,520,248 | 84.64 | 5,137,480 | 13.37 | 764,400 | 1.99 |
- 关于制定《淮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用类债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通过
A股股东表决情况:
| 同意票数 | 同意比例(%) | 反对票数 | 反对比例(%) | 弃权票数 | 弃权比例(%) |
|---|---|---|---|---|---|
| 5,513,216,102 | 99.89 | 5,057,880 | 0.09 | 773,000 | 0.01 |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律师陈志坚、张凡出具见证结论意见: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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