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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犹豫期”拟入法,给投保人“后悔权”上一道保险

(来源:工人日报)

据近日《证券日报》报道,9月4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就《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修订草案首次以法律形式确立了犹豫期制度。修订草案第五十条提出,保险期间一年以上的人身保险合同,应当按照相关监管机构的规定设置犹豫期。投保人在犹豫期内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及时退还保险费。

所谓犹豫期,也被称为“后悔期”,即投保人在签订保险合同后一定期限内可以要求解除合同,而不用承担任何违约责任。对于投保人来说,有了犹豫期,一定程度上可以避免被不专业的销售误导,也能更加理性地选择保险产品。事实上,犹豫期的提法早已有之,监管部门也曾根据保险类型和销售渠道作出过相关规定。此番草案拟将犹豫期写进保险法,意味着这一制度将从行业惯例上升为法律规定,投保人的“后悔权”有望获得更有力度的保护。

长期以来,因一些保险产品条款复杂、专业性强,消费者在购买环节往往处于信息弱势地位。个别销售人员为追求业绩而夸大收益、淡化风险,甚至诱导消费者仓促投保。而一些时候,一旦消费者缴费后发现产品与预期不符,退保却阻碍重重、套路重重,且维权艰难。犹豫期制度的入法,正是对这一痛点的精准回应。它赋予投保人在冷静期内“反悔”的权利,也有利于优化行业生态,维护市场秩序。

当然,犹豫期入法也不是单方面给保险公司套上枷锁。明确的法律规定,反而能减少很多不必要的退保纠纷和投诉。曾经,部分消费者过了犹豫期才发现合同不符预期,此时退保往往要承担高额的手续费,双方很容易陷入拉扯,既消耗消费者的精力,也占用保险行业大量的售后和调解资源。而犹豫期入法,相当于给整个交易流程划清了权责边界,也倒逼保险公司在销售前端就把条款讲透,而不是靠模糊宣传促成签单。

良法更需善治。若想让法定犹豫期真正惠及群众,监管层面还须细化配套执行规则。一方面,可进一步明确犹豫期时长、起算节点、退款标准等规则,杜绝各家机构各行其是;另一方面,强化日常监管与违规惩戒,对刻意隐瞒规则、阻挠消费者正常退保、拖延退款的机构严肃追责。此外,消费者也需理性用好这项权利,审慎对待投保决策,合理利用犹豫期复核保单,切勿盲目投保、随意退保。保险公司更应将销售佣金与长期服务品质挂钩,引导代理人提升专业度和服务透明度。

犹豫期拟入法,是法治对民生诉求的及时回应,让普通人在面对厚厚一沓保险合同时,能有更多想一想、问一问的余地。当“后悔权”有了法律撑腰,保险行业的虚假营销和注水宣传,自然也会越来越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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