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978 证券简称:深圳新星 公告编号:2026-056
深圳市新星轻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股权转让完成
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及相关股东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股权转让的基本情况
2026年5月25日,深圳市新星轻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陈学敏先生与深圳嘉泰智远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嘉泰智远”)签署了《陈学敏与深圳嘉泰智远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关于枝江市岩代投资有限公司之股权转让协议》,陈学敏先生拟将其持有的枝江市岩代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岩代投资”)100%股权协议转让给嘉泰智远,转让价款合计55,713万元。本次权益变动后,陈学敏先生直接持有公司17.46%股份,通过枝江市辉科轻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辉科轻金属”)间接持有公司1.72%股份,合计持有公司19.18%股份,仍是公司第一大股东、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嘉泰智远通过岩代投资、辉科轻金属直接和间接持有公司29,400,007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13.93%。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6年5月26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签署〈股权转让协议〉暨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6-030)
二、股权转让进展情况
近日,枝江市岩代投资有限公司完成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股东由陈学敏变更为深圳嘉泰智远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陈学敏先生本次股权转让事项已完成。
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陈学敏先生与深圳嘉泰智远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直接和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数量及持股比例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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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股权转让不会导致公司实际控制人变更,陈学敏先生仍是公司第一大股东、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不会对公司的持续经营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特此公告。
深圳市新星轻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 年9月2日
证券代码:603978 证券简称:深圳新星 公告编号:2026-057
深圳市新星轻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外担保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担保对象及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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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累计担保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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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担保的基本情况
1、近日,深圳市新星轻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为控股子公司新星轻合金材料(洛阳)有限公司向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申请融资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本金最高限额为16,000.00万元。
2、公司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签署了《保证合同》,为控股子公司新星轻合金材料(洛阳)有限公司向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申请开立信用证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额度为2,000.00万元。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陈学敏先生为上述开立信用证业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陈学敏先生未收取任何保费,公司及子公司也未向其提供反担保。
3、公司与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为控股子公司新星轻合金材料(洛阳)有限公司向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申请融资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本金最高限额为10,000.00万元。
4、公司与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会昌支行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按持股比例为参股公司江西省汇凯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向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会昌支行申请融资6,500万元的22.87%部分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债权本金最高余额1,486.55万元。
(二)内部决策程序
1、公司分别于2026年4月29日、2026年5月20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和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6年度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同意2026年度公司及子公司松岩新能源材料(全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松岩新能源”)为控股子公司洛阳新星向银行和融资租赁公司等机构申请18.00亿元综合授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松岩新能源向银行和融资租赁公司等机构申请5.00亿元综合授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公司及子公司松岩新能源为全资子公司赣州市松辉氟新材料有限公司向银行和融资租赁公司等机构申请5.00亿元综合授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子公司松岩新能源为公司申请综合授信15.00亿元提供连带责任担保。上述担保额度的有效期自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6年年度股东会召开之日止,担保额度在有效期内可循环使用。具体内容详见2026年4月30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2026年度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对外担保额度预计公告》(公告编号:2026-018)。
2、公司分别于2026年4月29日、2026年5月20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和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参股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公司按照持有其股份比例对汇凯化工向银行申请借款20,000万元的22.87%部分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金额为4,573.00万元。本次担保额度有效期为自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6年年度股东会召开之日。具体内容详见2026年4月30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为参股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19)。
二、被担保人情况
(一)新星轻合金材料(洛阳)有限公司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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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江西省汇凯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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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被担保人失信情况
被担保人新星轻合金材料(洛阳)有限公司、江西省汇凯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不为失信被执行人。
三、担保协议主要内容
(一)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最高额保证合同》
1、保证人(甲方):深圳市新星轻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债权人(乙方):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
3、债务人:新星轻合金材料(洛阳)有限公司
4、保证额度:最高本金限额人民币16,000.00万元
5、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6、保证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主债权、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迟延履行金、为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评估费、过户费、保全费、公告费、公证认证费、翻译费、执行费、保全保险费等)和其他所有应付的费用。
7、保证期间:(1)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即自债务人依具体业务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每一具体业务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单独计算。
(2)主合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以主合同约定为准。但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依主合同约定或主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主合同债务提前到期,或主合同双方当事人在第2.2款约定的期间内协议延长债务履行期限的,则主合同债务提前到期日或延长到期日为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如主合同约定债务人分期清偿债务,则最后一笔债务到期之日即为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如主合同项下业务为信用证或银行承兑汇票,则乙方按信用证或银行承兑汇票垫款日为主合同债务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如主合同项下业务为保函,则乙方按保函实际履行担保责任日为主合同债务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如主合同项下业务为保理业务的,以保理合同约定的回购价款支付日为主合同债务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如主合同项下业务为其他或有负债业务的,以乙方实际支付款项日为主合同债务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保证合同》
1、保证人:深圳市新星轻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陈学敏
2、债权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
3、债务人:新星轻合金材料(洛阳)有限公司
4、保证额度:人民币2,000.00万元
5、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6、保证范围:为全部主合同项下主债权本金及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或仲裁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及其它费用。
7、保证期间:根据主合同约定的各笔主债务的债务履行期限(开立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担保函项下,根据债权人垫付款项日期)分别计算,每一笔主债务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自该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计至全部主合同项下最后到期的主债务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后三年止。
债权人与债务人约定债务人可分期履行还款义务的,该笔主债务的保证期间按各期还款义务分别计算,自每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计至全部主合同项下最后到期的主债务履行届满之日(或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后三年止。
债权人宣布任一笔主债务提前到期的,该笔主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以其宣布的提前到期日为准。
(三)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最高额保证合同》
1、保证人(甲方):深圳市新星轻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债权人(乙方):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
3、债务人:新星轻合金材料(洛阳)有限公司
4、保证额度:最高本金限额人民币10,000.00万元
5、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6、保证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主债权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乙方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等)和主合同债务人其他所有应付的费用;包括增值税的价税合计额。
7、保证期间:(1)主合同项下债务(以下简称“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即自债务人依具体业务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每一具体业务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单独计算。
(2)主合同债务人履行主债务的期限以主合同约定为准。但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依主合同约定或主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主债务提前到期,或主合同双方当事人协议延长主债务履行期限并得到甲方同意的,则主合同债务提前到期日或延长到期日为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如主合同约定债务人分期清偿主债务,则每一笔主债务到期之日即为该部分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如主合同项下业务为信用证或银行承兑汇票,则乙方按信用证垫款日或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日为主合同债务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如主合同项下业务为保函,则乙方按保函实际履行担保责任日为主合同债务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如主合同项下业务为保理业务的,以保理合同约定的回购价款支付期限届满日为主合同债务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如主合同项下业务为其他或有负债业务的,以乙方实际支付款项日为主合同债务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四)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会昌支行《最高额保证合同》
1、保证人:深圳市新星轻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债权人: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会昌支行
3、债务人:江西省汇凯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4、保证额度:债权本金最高余额人民币1,486.55万元
5、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6、保证范围:(1)主合同项下债务人所应承担的全部债务(包括或有债务)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利息、罚息、复利按主合同的约定计算,并计算至债务还清之日止。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公告费、送达费、鉴定费、律师费、诉讼费、差旅费、评估费、拍卖费、财产保全费、强制执行费等。
(2)只要主合同项下债务未完全清偿,债权人即有权要求保证人就前述债务在上述担保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担保责任。
(3)因汇率/利率变化而实际超出最高余额的部分,保证人自愿承担保证责任。
7、保证期间:(1)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每一主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单独计算,主合同项下存在分期履行债务的,该主合同的保证期间为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2)商业汇票承兑、减免保证金开证和保函项下的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三年。
(3)商业汇票贴现的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日起三年。
(4)除延长借款期限、增加借款本金金额两种情况外,借款人与贷款人协议变更本合同担保条件以外其他条款,无须征得担保人同意,担保人的担保责任不因变更而减免。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人同意继续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自展期协议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5)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主合同约定的事项,导致主合同债权被债权人宣布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确定的主合同债权提前到期之日起三年。
四、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本次担保是为了满足子公司及参股公司生产经营需要,符合公司整体利益和发展战略。洛阳新星为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拥有其财务、经营管理等方面的控制权。洛阳新星目前生产经营稳定,且不存在逾期债务等较大的偿债风险,本次担保风险可控,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本次对参股公司汇凯化工提供担保有利于参股公司的持续稳定发展,公司按投资比例向其提供担保的风险可控。在实施过程中,公司将积极加强与汇凯化工沟通,及时了解其生产经营状况,以有效规避经营风险和保障公司利益。
五、董事会意见
(1)公司于2026年4月29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6年度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董事会认为本次担保事项是为了满足子公司生产经营需要,符合公司整体利益和发展战略,且被担保方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公司对其日常经营活动风险及决策能够有效控制,担保风险可控;本次担保事项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一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公司章程》及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
(2)公司于2026年4月29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参股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董事会认为公司按持股比例为参股公司汇凯化工提供保证,有利于其生产经营的顺利开展,符合公司战略发展需要。汇凯化工资信良好,未发生过逾期或无法偿还借款的情形,财务风险可控。本次担保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公司内部制度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余额为110,387.12万元(含本次),占公司2025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67.46%;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余额为108,095.86万元(含本次),占公司2025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66.06%。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逾期担保的情形,也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情形。
特此公告。
深圳市新星轻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9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