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正式披露2026年9月修订完成的公司章程,对公司治理全维度规则进行了系统性梳理与更新,进一步明确了各主体权责边界、经营运作规范以及投资者权益保障机制,为公司后续合规运营与长期稳定发展奠定制度基础。
本次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全文共设置十一章内容,覆盖从公司设立基础规则到解散清算的全生命周期治理要求,核心信息清晰界定:公司以发起设立方式组建,2010年12月获证监会核准首次公开发行3400万股普通股,2011年1月18日于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当前注册资本为人民币68992.3503万元,全部股份均为普通股。
作为公司治理的核心纲领,本次章程对公司设立初期的发起人股权沿革情况进行了完整披露,明确10名初始发起人以原有限公司对应净资产按1:0.751411比例折为1亿股股份,后续2009年9月股东汪德泉将所持50万股转让给商晓波后,各发起人最终持股情况如下:
| 发起人姓名 | 持股数量(股) | 持股比例 |
|---|---|---|
| 商晓波 | 70900000 | 70.90% |
| 商伯勋 | 500000 | 0.50% |
| 商晓红 | 1800000 | 1.80% |
| 邓烨芳 | 20000000 | 20% |
| 商晓飞 | 1800000 | 1.80% |
| 邓滨锋 | 1800000 | 1.80% |
| 万胜平 | 2200000 | 2.20% |
| 何的明 | 500000 | 0.50% |
| 柴林 | 500000 | 0.50% |
在经营层面,新版章程明确公司将聚焦钢构及总包企业代工领域打造核心竞争力,业务范围覆盖许可类的建设工程施工、特种设备制造、道路货物运输,以及一般类的金属结构制造、新材料技术研发、工业机器人制造、工业互联网数据服务等多元板块,进一步拓宽了公司合规经营的业务边界。
公司治理机制方面,本次修订强化了多方主体的权责约束:明确总经理为公司法定代表人,规范了法定代表人辞任后的交接与追责机制;细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9项合规义务,严禁其占用公司资金、通过非公允关联交易损害上市公司利益,同时要求其股份质押需维持公司控制权与生产经营稳定。董事会层面设置5名成员,其中含2名独立董事、1名职工代表董事,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中审计委员会承担原监事会相关职权,成员全部由非高管董事担任,且由会计专业背景的独立董事出任召集人,进一步强化财务信息披露监督与内控评估职能。
在投资者权益保障维度,新版章程升级了利润分配规则,明确公司以现金分红为主要分配形式,满足条件下任意三个连续年度内现金累计分配利润不少于对应三年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同时根据公司不同发展阶段设定差异化现金分红最低占比:成熟期无重大资金支出时现金分红占比不低于80%,成熟期有重大资金支出时不低于40%,成长期有重大资金支出时不低于20%。此外章程还细化了股东查阅会计账簿、通过派生诉讼追责违规董监高、关联交易回避表决等条款,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提供多层制度防护。
本次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将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正式生效,后续鸿路钢构将严格按照章程要求规范组织与经营行为,保障公司、全体股东及相关利益方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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