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8月31日,江西晨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在江西省九江市湖口县金砂湾工业园向阳路8号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丁建峰主持,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本次会议核心议程为审议相关议案及完成董事会换届选举。
本次会议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共113人,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200442143股,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64.3739%。公司在任董事7人全部列席,其中独立董事列席3人,董事会秘书及高级管理人员丁洁、刘国华、陆建平列席会议。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 113 |
|---|---|
| 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 | 200,442,143 |
| 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 64.3739 |
本次会议审议的非累积投票议案《关于部分募投项目终止并将剩余募集资金继续存放在募集资金专户管理的议案》获得通过,A股股东表决情况如下:
| 股东类型 | 同意票数 | 同意比例(%) | 反对票数 | 反对比例(%) | 弃权票数 | 弃权比例(%) |
|---|---|---|---|---|---|---|
| A股 | 200,188,788 | 99.8736 | 206,355 | 0.1029 | 47,000 | 0.0235 |
本次会议审议的累积投票议案《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表决情况如下:
| 议案序号 | 议案名称 | 得票数 | 得票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比例(%) | 是否当选 |
|---|---|---|---|---|
| 2.01 | 选举丁冰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 199,832,003 | 99.6956 | 是 |
| 2.02 | 选举梁秋鸿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 199,848,853 | 99.7040 | 是 |
| 2.03 | 选举葛利伟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 199,834,021 | 99.6966 | 是 |
本次会议审议的累积投票议案《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表决情况如下:
| 议案序号 | 议案名称 | 得票数 | 得票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比例(%) | 是否当选 |
|---|---|---|---|---|
| 3.01 | 选举杨平华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 199,834,123 | 99.6966 | 是 |
| 3.02 | 选举熊玉梅女士为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 199,824,416 | 99.6918 | 是 |
| 3.03 | 选举黄斌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 199,848,654 | 99.7039 | 是 |
本次会议涉及的5%以下股东对非累积投票议案《关于部分募投项目终止并将剩余募集资金继续存放在募集资金专户管理的议案》的表决情况如下:
| 议案序号 | 议案名称 | 同意票数 | 同意比例(%) | 反对票数 | 反对比例(%) | 弃权票数 | 弃权比例(%) |
|---|---|---|---|---|---|---|---|
| 1 | 关于部分募投项目终止并将剩余募集资金继续存放在募集资金专户管理的议案 | 393,338 | 60.8229 | 206,355 | 31.9092 | 47,000 | 7.2679 |
本次会议涉及的5%以下股东对累积投票议案《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的表决情况如下:
| 议案序号 | 议案名称 | 得票数 | 得票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比例(%) | 是否当选 |
|---|---|---|---|---|
| 2.01 | 选举丁冰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 36,553 | 5.6522 | 是 |
| 2.02 | 选举梁秋鸿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 53,403 | 8.2578 | 是 |
| 2.03 | 选举葛利伟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 38,571 | 5.9643 | 是 |
本次会议涉及的5%以下股东对累积投票议案《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的表决情况如下:
| 议案序号 | 议案名称 | 得票数 | 得票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比例(%) | 是否当选 |
|---|---|---|---|---|
| 3.01 | 选举杨平华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 38,673 | 5.9801 | 是 |
| 3.02 | 选举熊玉梅女士为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 28,966 | 4.4790 | 是 |
| 3.03 | 选举黄斌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 53,204 | 8.2270 | 是 |
本次股东会议案均为普通表决事项,已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2以上审议通过,议案1、2、3已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单独计票。本次股东会由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魏伟强、马靖仪见证,律师出具结论意见称,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审议的事项与《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相符,没有股东提出超出上述事项以外的新提案,未出现对议案内容进行变更的情形;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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