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柴嵘)昨日,国家医保局发布《关于做好长期护理保险支付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明确长护险居家护理服务以小时为付费单元。长护险参保人员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不得超过当地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
指导意见明确,各地要适应长护险服务供给特点,合理规范支付方式。护理服务以按时长付费为主,原则上居家护理服务以小时为付费单元;机构护理服务以床日为付费单元;社区护理服务根据提供服务具体情况确定付费单元。
根据指导意见,长护险基金将按规定支付失能等级评估费用和定点机构的长期护理服务费用。原则上,参保人首次评估通过,以及按规定参加定期复评的,评估费用由基金支付。护理服务费用的支付范围,依据《国家长期护理保险服务项目目录》确定,符合目录的项目由基金支付,超出目录的费用由个人承担。指导意见还要求,基本医疗保险和长期护理保险原则上不得就同一费用重复支付。在基金监管方面,对于评估通过率畸高畸低、护理服务不达标等情形,基金将按比例扣除甚至拒付费用。长护险基金支付不得由第三方社会力量代管代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