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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在报警过程中实施殴打行为,主观恶性大于普通殴打

(来源:今晚报)

转自:今晚报

#陕西13岁初中生回家途中遭掌掴致伤#【律师:在报警过程中实施殴打行为,主观恶性大于普通殴打】针对此事,@津云新闻 记者联系了北京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林斐然以案释法。林斐然分析认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殴打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属于从重处罚情形,按照相关条款,处10日拘留属于法定裁量范围。但他同时表示,需要考虑的是,郭某作为民警,在受害人拨打110报警过程中实施殴打行为,客观上存在压制公民报警权的性质,主观恶性大于普通殴打,仅按拘留下限、罚款上限处理,处罚力度与情节匹配度有待考量。他表示,根据《民法典》第1179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本案中,孩子的诊疗费、后续复查费用、家长陪护产生的相关费用等,均可能属于依法应予赔偿的项目。同时,《民法典》第1183条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对于后续维权,林斐然建议,家属可先与涉事人员及相关单位协商赔偿、道歉等事宜;如协商不成,可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将相关责任方列为被告,主张人身损害赔偿、精神损害赔偿及书面赔礼道歉。同时,家属应注意留存诊断证明、医疗费票据、误工证明以及孩子学习受到影响的相关材料,为后续维权提供证据支持。(津云新闻记者 郭强 实习记者 李杭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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