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8月14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发布行政监管决定书,针对国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个别保荐项目存在的执业违规问题,对项目签字保荐代表人潘建忠作出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监管处罚。
监管文书显示,国新证券在涉事个别项目的执业过程中,多项保荐尽职调查及督导环节存在履职瑕疵:具体包括函证程序执行存在瑕疵、对销售收入真实性核查不充分、对发行人信息系统核查不到位、持续督导履职不审慎,相关行为违反了《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多条规定,同时也不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中关于保荐人勤勉尽责的相关要求。潘建忠作为该项目的签字保荐代表人,对上述违规问题负有直接责任。
依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0号)第六十五条规定,北京证监局作出监管决定:自本决定作出之日起12个月内,潘建忠不得担任证券公司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相关职务或者实际履行上述职务。
监管公告同时明确,若相关当事人对本次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本次监管涉及的违规条款对应情况如下:
| 违规涉及规则文件 | 违规条款编号 |
|---|---|
| 《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证监发行字〔2006〕15号) | 第四条、第六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六条 |
|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0号) | 第五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三条 |
近年来监管层持续强化保荐机构“看门人”责任,对保荐全流程的尽职调查质量、持续督导履职情况的核查力度不断加大,本次监管处罚也是督促保荐代表人切实落实勤勉尽责要求、提升执业质量的具体监管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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