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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8月,财政部正式发布新版《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以下简称新财务报表列报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8号——财务报表列报和披露》保持实质趋同。
2008年,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与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曾联合启动报表列报修订项目并发布初步观点讨论稿,拟全面重构财务报表列报体系,甚至曾提出过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均统一按经营类、投资类和筹资类分类的构想,但该合作项目于2010年终止。2014年,IASB重启“业绩报告”项目,单独推进财务报表列报准则修订工作。2024年4月,IASB正式发布《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8号》。回顾十年修订之路,诸多议题争论仍然历历在目。比如,权益法核算联营和合营企业投资损益到底是否按“一体化”和“非一体化”拆分,如何拆分,当时曾经过多轮争论,最终稿达到了理论的绝对正确性与实务可操作性的平衡。
新财务报表列报准则的重要修订之一,是重构了利润表基本结构,并将企业损益分类为经营类、投资类、筹资类、所得税和终止经营五类。新利润表分类结构并未改变其他准则的确认和计量原则,并不会增加日常核算成本。但是,全新的损益分类体系打破了原有日常核算科目与报表项目的直接对应关系,企业需对日常核算损益科目进行分析,按新规定匹配列报项目,将增加企业报表编报成本。
本文以“极简主义”的流程图梳理分类逻辑,简述不同分类理论基础,并以常见示例说明分类原则具体应用。本文基于目前国内新财务报表列报准则正文及部分国际准则规定,仅供个人学习参考,如有遗漏,请以财政部发布准则及应用指南为准。
一、新利润表基本结构
计入损益的收入和费用,顾名思义,仅针对计入当期损益的收入和费用,不包括资本化的费用,也不包括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收入和费用。
计入损益的收入和费用按新财务报表列报准则规定划分为经营类、投资类或筹资类,终止经营(CAS 42定义)、所得税(CAS 18定义)、其他综合收益无需划分为三类别。
随新增三类别,增加三项强制小计:经营利润、经营及投资利润(对应IFRS 18“筹资及所得税前损益”)、持续经营利润。并非每个类别损益均需反映小计,如投资类损益无需单独列示小计。
不同财务报表基于不同列报目标,故新利润表的三分类与现金流量表三分类并非完全对应。例如,利润表中经营资产(如固定资产)的损益属于经营类,现金流量表中对此类资产的投资则属于投资类。再如,利润表中筹资类损益也未采用现金流量表中筹资活动的定义来区分。
上图适用于一般企业利润表各分类包含的具体明细行项目,金融企业利润表、保险公司利润表需关注财政部后续正式发布的财务报表格式。
二、损益分类基本规则
新利润表损益分类以企业是否从事特定主要业务活动为起点,分为一般规定和例外规定。
从事特定主要业务活动,指以投资于特定资产(现金及现金等价物除外)或向客户提供融资为主要业务活动。
无从事特定主要业务活动的企业(一般企业),按照一般规定对损益分类。此类企业应将投资特定资产自身损益分类为投资类,将纯筹资负债全部损益及非纯筹资负债(其他负债)利息损益分类为筹资类,剩余损益分类为经营类。此外,新财务报表列报准则对复杂项目损益分类单独提供指引,包括主合同为负债的混合合同损益分类、终止确认及重分类损益分类、汇兑差额分类,以及衍生工具和套期工具损益分类。
经营类损益是一项剩余类别,包括计入损益且未分类为投资、筹资、所得税或终止经营类别的所有收入和费用。这意味着,经营类损益不仅包括企业日常经营活动的主营业务,也包括某些具有波动性的非经常性损益。这些非经常性损益不具有预测价值,但是否具有预测价值并非损益分类的特征。企业可通过披露管理层界定的业绩指标,如剔除非经常性损益的经营利润等来解决该问题。
三、一般规定
(一)识别资产损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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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分类原则
新财务报表列报准则以是否为投资特定资产来区分投资类和经营类损益。
特定资产
特定资产,以“基本独立于企业其他资源单独产生回报的资产”为基本定义,也包括对是否符合该定义难以区分、新财务报表列报准则直接列举认定的资产(如对某些联营和合营、未合并子公司投资)。基本独立于企业其他资源单独产生回报的资产,实质上包含两层要求,该资产能够单独产生回报,且基本独立于企业其他资源产生回报。
特定资产示例:
(1)权益法核算的联营和合营投资、未合并子公司的投资;
(2)现金及现金等价物;
(3)其他特定资产,如债务或权益工具投资、投资性房地产及其租赁应收款等。
其他资产示例:
(1)企业自用的固定资产(不单独、也不基本独立于企业其他资源产生回报的资产);
(2)因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产生的应收款项(单独产生回报但并非基本独立于企业其他资源的资产);
(3)持有待售的处置组中的资产(基本独立于企业其他资源产生回报,但仅作为资产组一部分产生回报的资产);
(4)企业合并获取的资产组(不单独、也不基本独立于企业其他资源产生回报的资产)等。
特定资产收益包括:
(1)资产本身产生的收益;如债权投资的利息收入、权益工具投资的股利收入及投资性房地产租金收入等。
(2)资产初始计量、后续计量、终止确认产生的损益;如资产减值损失及转回,公允价值计量模式投资性房地产重新计量损益等。
(3)直接归属于取得和处置资产的增量费用。如购买资产的增量交易费用和出售资产的成本。此类费用仅包括增量费用(即没有该资产投资就不会发生的费用),不包括其他直接相关费用(如管理该资产投资的职工薪酬);此类费用仅包括取得和处置资产时的增量费用,不包括其他阶段的增量费用(如持续支付的投资管理费、资产维修费、相关税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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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联营和合营企业投资损益分类
在制定IFRS 18过程中,曾有反馈者提议,应将联营和合营企业分为“一体化(integral)”和“非一体化(non-integral)”两类,“一体化”联营和合营企业投资产生的损益分类为经营类或在经营利润下单独列示,“非一体化”联营和合营企业投资产生的损益分类为投资类。但是,由于“一体化”和“非一体化”难以定义,该判断具有主观性,可能导致分类复杂化和多样性,IASB最终未采纳该提议。同时,在概念上,将对联营和合营企业投资作为一项工具看,该投资符合“基本独立于企业其他资源单独产生回报的资产”定义。因此,IASB最终决议将以权益法核算的联营和合营企业损益统一分类为投资类。
房地产行业反馈者提出,权益法核算的联营和合营企业投资可能作为其主营业务活动积极管理,应将此类投资损益作为经营类;保险行业反馈者也提出,与保险合同相关或为满足偿付能力要求而持有的权益法核算联营或合营企业投资,属于其“财务净业绩”的一部分,将此类投资损益从经营类排除可能导致损益列报的“错配”。最终,IASB仍坚持将权益法核算的联营和合营企业投资损益统一分类为投资类,包括具有特定主营业务活动主体持有的权益法核算联营和合营企业损益也无例外。
对于未采用权益法核算的联营和合营企业投资(选择以公允价值计量的联营和合营企业投资)损益,按以下原则分类:
(1)当企业不以投资特定资产为主要业务活动,此类投资损益分类为投资类;
(2)企业以投资特定资产为主要业务活动,此类投资损益分类为经营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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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合并子公司投资损益分类
对于未采用权益法核算的联营和合营企业投资(选择以公允价值计量的联营和合营企业投资)、未合并子公司投资(包括个别报表中以成本法核算子公司投资、投资性主体不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投资)是否符合“基本独立于企业其他资源单独产生回报的资产”定义可能存在争议。例如,当此类投资的活动与企业的主要业务活动相关时,该投资是否基本独立于企业其他资源单独产生回报可能并不清晰。为减少判断引起的不一致,IASB明确对未合并子公司投资损益采用与未采用权益法核算的联营和合营企业投资相同的原则分类:
(1)当企业不以投资特定资产为主要业务活动,此类投资损益分类为投资类;
(2)当企业以投资特定资产为主要业务活动,此类投资损益分类为经营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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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金及现金等价物损益分类
IASB最初是将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产生损益分类为筹资类,因为企业如何管理现金及现金等价物通常与其债务和权益筹资方式相关,超额现金及其临时投资可视为企业筹资的一部分。反馈意见认为将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产生损益分类为筹资难以理解,因为现金及现金等价物本身是符合“基本独立于企业其他资源单独产生回报的资产”定义的,其产生损益也应作为投资类。IASB最终采纳了该意见。
并非所有从事特定主要业务活动的企业均可将现金及现金等价物损益分类为经营类:
(1)将投资金融资产(现金及现金等价物、联营和合营企业及未合并子公司投资除外)作为主要业务活动的企业,如保险公司或投资基金,持有大量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为其主要经营业务所需,故此类企业持有现金及现金等价物损益应分类为经营类。相反,仅以投资非金融资产作为主要业务活动的企业,如投资性房地产公司,持有现金及现金等价物损益应分类为投资类。
(2)以向客户提供融资为主要业务活动的企业,并不一定将投资金融资产作为主要业务活动,如向客户销售汽车同时提供融资的汽车销售商,若持有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与向客户提供融资相关,则其损益应分类为经营类;若持有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与向客户提供融资无关,则可以运用会计政策选择权,将现金及现金等价物损益分类为经营类或投资类。新财务报表列报准则明确,区分前述两种情形不切实可行的,则将所有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产生的损益分类为经营类别。如果选择分类为投资类,则以向客户提供融资为主要业务活动的企业对与向客户融资无关的纯筹资交易负债产生损益应选择分类为筹资类;如果选择分类为经营类,则以向客户提供融资为主要业务活动的企业对与向客户融资无关的纯筹资交易负债产生损益应选择分类为经营类。
(3)以向客户融资为主要业务活动的企业,也可能同时将投资金融资产作为主要业务活动,如银行,此类企业持有现金及现金等价物损益应分类为经营类。
(二)识别负债损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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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分类原则
IASB曾考虑了筹资类损益的两种分类方法:
(1)狭义方法,仅将筹资类限定为源自企业纯筹资交易产生的收益和费用,如银行借款或公司债券所产生的收益和费用;
(2)广义方法,将其他非纯筹资交易产生的利息收益和费用也纳入筹资类。最终,IASB采用了广义方法。
IASB曾考虑基于现金流量表准则中筹资活动的定义来区分筹资类损益,并拟对筹资活动定义进一步澄清。但是,定义和区分筹资活动产生的负债将更加困难,IASB转而聚焦于识别本质上属于筹资的损益。理事会提出了仅涉及筹资交易的负债(纯筹资交易负债)和非仅涉及筹资交易的负债(非纯筹资交易负债)的概念,并将前者产生的全部损益和后者产生的利息部分损益作为筹资类损益,从而保证了本质上属于筹资的损益均被分类为筹资类别。
纯筹资交易,是指企业以获得现金、终止确认另一项金融负债或收回自身权益工具方式取得融资,并在后续向交易对手方以转移现金或企业自身权益工具的方式进行偿还。
其他负债,即并非纯筹资交易所产生的负债。
纯筹资交易负债示例:
(1)以现金结算的债务工具,如公司债券和银行贷款等;
(2)供应商融资安排下终止确认应付账款时确认的负债;
(3)通过企业自身股份交割结算的债券,如可转债;
(4)企业购买自身权益工具的义务,如优先股的回购权。
其他负债(非纯筹资交易负债)示例:
应付账款(企业收到了商品或服务,并非仅涉及筹资交易),合同负债(企业将交付商品或服务,而不是偿还现金或权益工具),租赁负债(企业获得了使用权资产,非仅涉及筹资交易),设定受益计划净负债(企业获得职工服务,而不是筹资),预计负债——弃置义务准备(企业获得了一项资产,而不是筹资),预计负债——诉讼准备(企业并未获得筹资),企业合并产生的或有对价负债(企业获得了资产负债组合,非仅涉及筹资交易)等。
分类为筹资类的纯筹资交易负债损益包括:
(1)负债初始计量、后续计量、终止确认产生的损益;如该负债利息费用、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分类为负债的权益工具的股利、终止确认和重计量损益等。
(2)直接归属于发行和解除负债的增量费用。与特定资产对应,此类费用包括发行和解除负债时的增量费用,不包括其他阶段的增量费用。根据该规定,以摊余成本计量的负债相关交易成本资本化计入负债初始成本,后续随成本摊销计入损益,分类为筹资类;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负债相关交易成本计入损益,同样应分类为筹资类。
其他负债(非纯筹资交易负债)损益分为两类:
(1)按其他相关准则规定确认的利息费用(或收入)和利率变动产生的损益分类为筹资类。这类损益示例包括:按照金融工具准则规定,因购买商品或服务而产生的应付款项的利息费用;根据收入准则规定,具有重大融资成分的合同负债的利息费用;根据租赁准则规定,租赁负债的利息费用;根据职工薪酬准则规定,设定受益净负债(资产)的净利息费用(收益);根据或有事项准则,弃置费用形成的预计负债在确认后,按照实际利率法计算的利息费用,以及折现率变动对预计负债的影响。
该规定意味着,只有按其他相关准则规定单独确认了利息费用(或收入)和折现率变动的部分才分类为筹资类;若其他相关准则并未要求单独确认利息费用或折现率变动,则无需因报表分类而单独拆分出利息费用或折现率变动影响。例如,股份支付准则对于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相关负债,要求以公允价值后续计量,但不要求将后续计量损益分拆为利息费用和其他变动部分。因此,在报表分类时,此类负债变动损益分类为经营类,无需人为拆出利息费用部分划分为筹资类。
(2)其余损益分类为经营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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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合同为负债的混合合同损益分类
对于主合同为负债的混合合同(如企业发行的可转换债券),根据金融工具准则规定,存在分拆或不分拆两种核算模式。与核算方法对应,无特定主要业务活动的企业对主合同为负债的混合合同损益在利润表中的分类取决于嵌入衍生工具与主合同是否分拆。
当负债主合同与嵌入衍生工具分拆核算,损益分类原则为:
(1)分拆的主负债,按单项负债损益分类原则分类;即,考虑该主负债是否属于纯筹资交易负债相应对损益进行分类。其中,混合合同为保险合同准则范围内的保险合同,应将计入利润表的保险财务损益分类为经营类别。
(2)分拆的嵌入衍生工具,按单独衍生工具的分类原则进行分类。单独衍生工具分类原则见下述衍生工具及套期工具损益分类。
当负债主合同与嵌入衍生工具不分拆核算,需区分该混合合同来源于哪种交易分别进行分类:
(1)混合合同来源于纯筹资交易,企业应将该混合合同产生的全部损益分类为筹资类。即,包括该混合合同负债初始计量、后续计量、终止确认产生的损益,直接归属于发行和解除负债的增量费用。
(2)混合合同来源于将融资与其他活动相结合的交易,分别以下情况进行处理:
①主负债为金融工具准则范围内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负债的,企业应当将混合合同在初始确认后产生的后续计量和终止确认损益、直接归属于其解除的增量费用分类为筹资类。
②混合合同为保险合同准则范围内的保险合同的,应将计入利润表的保险财务损益分类为经营类。
③其他混合合同,应将根据相关准则规定确认的利息费用(或收入)和利率变动产生的损益分类为筹资类,其余损益分类为经营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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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发的具有参与分红特征的投资合同所产生的负债
对于签发的具有参与分红特征的投资合同,根据金融工具准则确认的相关负债所产生的损益应当分类为经营类别。
(三)特殊损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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衍生工具及套期工具损益分类
衍生工具损益分类基本原则是,按照该衍生工具是否用于管理已识别的风险分别分类:用于管理已识别风险的衍生工具相关损益与所管理风险影响损益归为同一类;其他衍生工具损益遵循其他分类原则。
用于管理已识别风险的衍生工具损益分类:
(1)指定为套期工具的衍生工具损益,应与所管理风险影响损益归为同一类别;但按照前述分类将导致需以总额形式列示套期工具产生的损益,则应将该套期工具的所有损益分类为经营类。当套期工具是对一组风险头寸相互抵销的项目进行套期,且被套期项目分类至损益表多个类别,若继续所管理风险影响损益对该套期工具损益分类,将导致该工具产生的损益需通过人为拆分的方式分别列示,从而形成大于其自身金额的损益(grossing up,总额虚增)。此类情况即属于导致需以总额形式列示套期工具产生损益。
金融工具被部分指定为套期工具的,应将未被指定部分的损益分类为与被指定部分的损益相同的类别。套期无效部分应分类为与套期有效部分相同的类别。
(2)未被指定为套期工具、但用于管理已识别风险的衍生工具损益,应与所管理风险影响损益归为同一类别。但按照前述分类将导致需以总额形式列示相关衍生工具产生的损益,或者必须付出不必要的额外成本或努力,则应将该衍生工具的所有损益分类为经营类。
未用于管理已识别风险的衍生工具损益分类:
(1)衍生工具与仅涉及筹资的交易相关,且企业并未将向客户提供融资作为主要业务活动,则应将衍生工具损益分类为筹资类。企业将向客户提供融资作为主要业务活动:①该衍生工具与向客户提供融资相关,则该工具损益分类为经营类;②该衍生工具与向客户提供融资无关,则可运用会计政策选择,将该工具产生的损益分类为投资或经营类。
(2)衍生工具与非纯筹资交易相关,应将其损益分类为经营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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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兑差额分类
外币项目汇兑差额分类基本原则是“跟随原则”,即与产生该汇兑差额的项目的损益分类一致,除非分类必须付出不必要的额外成本或努力。
在无需付出不必要的额外成本或努力情况下,对于外币资产项目汇兑差额,需区分两类资产进行分类:
(1)外币特定资产汇兑差额,如外币债务工具投资的汇兑差额,与该特定资产损益分类一致,分类为投资类;
(2)外币其他特定资产汇兑差额,如因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产生的应收款项的汇兑差额,与该资产损益分类一致,分类为经营类。
在无需付出不必要的额外成本或努力情况下,对于外币负债项目汇兑差额,需区分两类负债进行分类:
(1)外币纯筹资交易负债汇兑差额,如外币债务工具的汇兑差额,与该负债损益分类一致,分类为筹资类;
(2)其他负债(非纯筹资交易负债)汇兑差额,因非纯筹资交易负债损益可能分类为筹资类或经营类,原则上应判断汇兑差额来源于哪一类损益项目并相应分类。并且,新财务报表列报准则禁止将其他负债汇兑差额拆分为不同的损益类别。例如,对于以外币分期付款购买商品或服务的应付账款,其损益可能分类为筹资类(利息费用)或经营类(其他损益),企业需判断汇兑差额源于利息还是其他损益部分,并将汇兑差额整体分类为筹资类或经营类,但不允许将其拆分为两部分分类。此外,企业无需将所有非纯筹资交易负债产生的汇兑差额分类为同一类别,但应当将类似负债产生的汇兑差额分类为同一类别。
如果按上述原则对汇兑差额分类必须付出不必要的额外成本或努力,则将其分类为经营类别。企业应当根据具体事实和情况,逐项评估每项汇兑差额的分类是否必须付出不必要的额外成本或努力。多项汇兑差额存在相同事实和情况的,可以合并评估。
新财务报表列报准则并未明确定义不必要的额外成本或努力(undue cost or effort),但金融工具准则、保险合同准则及中小主体国际财务报告会计准则等均涉及该概念。在应用不必要的额外成本或努力豁免时,管理层需评估该豁免对财务报表使用者的预期影响,与遵守相关要求所需的成本或努力,考虑信息的成本效益平衡。顾名思义,当企业可轻易且低成本地获取为遵循某项规定所需的信息,则不适用不必要的额外成本或努力。不必要的额外成本或努力豁免的程度和要求低于“不切实可行”或“重要性”概念。“不切实可行”或“重要性”概念适用于所有准则规定,不必要的额外成本或努力豁免仅在具体准则明确可适用时才能适用。
汇兑差额“跟随原则”可能无法解决一个问题,即,在存在境外经营的企业集团合并财务报表层面,内部货币性负债(或资产)及其损益已按规定抵销,但相关汇兑差额无法抵销。此时,该剩余汇兑差额并无相关项目可“跟随”,从而无法对其进行分类。对于该问题,在国际准则下,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解释委员会(IFRIC)在2026年4月的议程决议讨论了可接受的两种方法:
(1)将该汇兑差额默认作为经营类;
(2)将汇兑差额按抵销前项目损益相同分类,若需付出不当成本或努力,则分类为经营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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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止确认和分类变更损益
资产或负债的终止确认,或资产因改变用途、分类为持有待售等进行分类变更,所产生损益的分类基本原则是,按终止确认或变更前相同的损益分类(从旧原则)。
无特定主要业务活动的企业,资产终止确认损益分类:
(1)处置特定资产损益分类为投资类。例如,一般企业处置投资性房地产产生损益,按原资产损益分类作为投资类。
(2)处置其他资产损益分类为经营类。例如,处置固定资产产生损益,按原资产损益分类作为经营类。
无特定主要业务活动的企业,负债终止确认损益分类:
(1)解除纯筹资交易负债损益分类为筹资类。例如,一般企业提前偿付一项银行借款产生损益,按原负债损益分类作为筹资类。
(2)解除其他负债损益分类为经营类。例如,终止确认购买商品或服务的应付账款并确认一项金融负债产生的损益,按原负债损益分类作为经营类。
资产并未终止确认,因资产改变用途等发生分类变更所产生损益分类:
(1)特定资产分类变更损益分类为投资类。例如,分步收购子公司,对原持有按权益法核算联营和合营企业投资重计量产生的损益,按原资产损益分类作为投资类。
(2)其他资产分类变更损益分类为经营类。例如,自用固定资产重分类为以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产生的损益,按原资产损益分类作为经营类。
资产划分为持有待售的初始计量、后续计量损益分类:
(1)特定资产划分为持有待售的初始计量、后续计量损益分类为投资类。例如,将权益法核算的联营和合营企业投资划分为持有待售的初始计量、后续计量产生的损益,按原资产损益分类作为投资类。
(2)其他资产划分为持有待售的初始计量、后续计量损益分类为经营类。例如,将自用固定资产划分为持有待售的初始计量、后续计量产生的损益,按原资产损益分类作为经营类。
资产或负债组合终止确认或分类变更损益分类:
(1)一组资产中包含的全部资产(所得税资产除外)损益均分类为投资类,则终止确认或变更损益分类为投资类。例如,一般企业合并报表层面,处置仅持有投资性房地产的子公司产生的损益,分类为投资类。
(2)上述以外资产或负债组合终止确认或变更损益,分类为经营类。也就是说,当资产或负债组合中只要有一项资产损益分类为经营类,则该组合终止确认或变更损益即整体分类为经营类。该原则可称为牵连原则、污染原则。
四、例外规定
(一)从事特定主要业务活动的判断
从事特定主要业务活动的企业,按照例外规定对特定损益分类。
从事特定主要业务活动,指以投资于特定资产(现金及现金等价物除外)、或向客户提供融资为主要业务活动。企业无需识别自身从事的所有主要业务活动,仅需判断其是否将前述一类或两类特定业务活动作为主要业务活动。
企业在确定自身是否从事特定主要业务活动时,应当根据相关客观事实和确凿证据进行判断,如企业是否使用该业务活动的类似于毛利的合计项目作为企业对外说明或内部评价经营业绩的重要经营业绩指标、报告分部或经营分部从事的单一业务活动等。对从事特定主要业务活动的判断发生变更的,企业不得对变更日前的损益进行重分类。
母公司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应将整个企业集团视为一个会计主体,在企业集团合并财务报表层面确定其是否从事特定主要业务活动,并在此基础上编制合并利润表。企业集团合并财务报表层面对从事特定主要业务活动的判断与企业集团内单一会计主体的判断可能不同,从而企业集团在编制合并利润表时可能需要进行相应调整。
对于以投资特定资产为主要业务活动的企业,投资回报是其经营业绩的重要指标。对于向客户提供融资的企业,利息收入与利息费用的差额是其经营业绩的重要指标。因此,此类企业应将特定主要业务活动产生的特定收入和费用(按一般规定应作为投资类或筹资类)分类为经营类,以反映其经营活动的性质。
(二)以投资特定资产为主要业务活动的企业
以投资特定资产为主要业务活动的企业示例:
(1)合并财务报告准则定义的投资性主体;
(2)投资于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司;
(3)保险公司。
以投资特定资产为主要业务活动的企业,需考虑的特定资产损益包括:
(1)资产本身产生的收益;
(2)资产初始计量、后续计量、终止确认产生的损益;
(3)直接归属于取得和处置资产的增量费用。
以投资特定资产为主要业务活动的企业损益分类例外:
(1)对联营和合营企业投资损益,如采用权益法核算,则相关损益分类为投资类。如未采用权益法核算,需考虑企业是否将投资此类企业作为主要业务活动。如企业以投资此类资产作为特定主要业务活动,则对联营和合营企业投资损益分类为经营类;否则,应分类为投资类。
(2)对未合并子公司投资损益,包括个别报表中以成本法核算子公司的投资、投资性主体对不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投资,如投资此类子公司为企业主要业务活动,则此类投资损益分类为经营类;否则,应分类为投资类。
(3)其他特定资产损益,如投资此类资产为企业的特定主要业务活动,则此类资产损益分类为经营类;否则,应分类为投资类。
(4)持有现金及现金等价物损益,见前述现金及现金等价物损益分类原则。
(三)以向客户提供融资为主要业务活动的企业
以向客户提供融资为主要业务活动的企业示例:
(1)银行等贷款机构;
(2)向客户销售商品并提供融资的企业;
(3)向客户提供融资租赁的出租人。
以向客户提供融资为主要业务活动的企业损益分类例外:
(1)纯筹资交易负债损益,包括负债初始计量、后续计量、终止确认产生的损益,以及直接归属于发行和解除负债的增量费用。如该负债与向客户提供融资相关,则该负债损益分类为经营类;否则,可运用会计政策选择权,将该负债损益分类为经营类或筹资类,且该选择应与前述现金及现金等价物选择一致。
(2)其他负债(非纯筹资交易负债)损益,按其他相关准则确定确认的利息费用和利率变动损益,分类为筹资类;其他损益,分类为经营类。
(3)持有现金及现金等价物损益,见前述现金及现金等价物损益分类原则。
天职国际质监与技术支持部
会计准则技术支持组
夏自李 刘学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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