街坊秀 街坊秀

当前位置: 首页 » 街坊资讯 »

十七条规定强化岩溶地貌生态环境保护

转自:贵州日报

本报讯(记者 陈景雄)8月18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加强岩溶地貌生态环境司法保护的意见》,从司法保护理念、预防性和恢复性司法保护举措、加强污染防治和合理开发利用,加强水土保持、生物多样性保护,强化公益诉讼、保障社会公众参与等方面作出17条规定,进一步织密岩溶地貌生态环境司法保护网络。

贵州是全国岩溶地貌分布最广、发育最典型的地区之一。针对岩溶地貌生态环境脆弱敏感、损害后修复难度大等特点,《意见》突出预防性司法保护,明确依法惩治向溶洞非法排污、倾倒固体废物,破坏钟乳石资源以及在自然保护区等区域破坏岩溶地貌等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运用司法禁止令等措施,及时制止违法行为,防止生态环境损害发生、扩大。

《意见》同时注重统筹保护与发展,明确守好发展和生态两条底线,在严格保护的基础上依法支持岩溶洞穴合理开发利用,推动碳汇认购、生态农业、生态旅游等司法服务保障工作。

针对受损生态环境,《意见》强化恢复性司法,明确因地制宜采取符合岩溶地貌特点的修复措施,推动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绿色发展一体推进,并统筹刑事、民事、行政责任追究,加强与检察机关、行政机关等协作配合,畅通执法司法衔接,推动跨区域司法保护。

近年来,全省法院持续探索岩溶地貌司法保护,累计发出近100份溶洞司法保护令,在荔波情阳洞天、绥阳双河溶洞、织金洞等地开展司法保护,并设立相关司法保护基地。同时,通过生态环境修复、公益诉讼等方式,推动受损生态环境恢复。

未经允许不得转载: 街坊秀 » 十七条规定强化岩溶地貌生态环境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