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吉和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920193,证券简称:吉和昌)于8月12日发布公告,宣布公司在完成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拟对注册资本、公司类型进行变更,并相应修订《公司章程》。
公告显示,吉和昌于2026年7月2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本次公开发行普通股2800万股,每股面值1.00元,发行价格8.52元/股,募集资金净额达2.08亿元。其中,新增股本2800万元,资本公积增加1.80亿元。此次发行完成后,公司注册资本由8333.08万元增加至11133.08万元,总股本同步由8333.08万股增至11133.08万股。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由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众环验字(2026)0100020号)予以验证。
随着公司成功上市,公司类型也将由“其他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变更为“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为适应上市要求,公司依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及《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结合注册资本、公司类型及股本变化情况,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修订后的章程名称变更为《武汉吉和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 原规定 | 修订后 |
|---|---|
| 第三条 公司于【】年【】月【】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同意注册,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于【】年【】月【】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 | 第三条 公司于2026年5月18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同意注册,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2800万股,于2026年7月2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 |
|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万元。 |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11,133.08万元。 |
| 第二十一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为【】万股,所有股份均为普通股。 | 第二十一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为11,133.08万股,所有股份均为普通股。 |
| 第三十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含优先股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种类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 第三十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亲属,以及上市前直接持有10%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虽未直接持有但可实际支配10%以上股份表决权的相关主体,持有或控制的本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前的股份,自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或委托他人代为管理。前款所称亲属,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以及其他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按照《公司法》规定,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时间、方式报备个人信息和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情况,其所持有的规定期间不得转让的股份,应当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办理限售。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向公司报告并由公司在规定信息披露平台的专区披露,但因权益分派导致的变动除外。 |
| 第二百〇四条 释义:(四)本章程所称“交易”,包括下列类型的事项: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及购买银行理财产品除外); | 第二百〇四条 释义:(四)本章程所称“交易”,包括下列类型的事项: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 |
公告指出,除上述修订内容外,原《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保持不变。此次变更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并以登记机关最终备案的信息为准。公司同时提请股东会授权管理层及其授权人员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章程备案等相关手续。公司注册地址未发生变更。
备查文件包括《武汉吉和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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