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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纪星源及实控人丁芃、郑列列因11.95亿元担保未披露领罚 合计罚款1300万元

2026年7月3日,深圳世纪星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纪星源”)发布公告称,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收到深圳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因2014年至2017年间为关联方提供合计11.95亿元担保未按规定披露,导致2014年至2022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世纪星源被处以300万元罚款,时任董事长丁芃、时任董事兼总经理郑列列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实际控制人,分别被处以550万元、450万元罚款,三人合计罚款1300万元。

95亿元担保未披露 连续9年财报存在重大遗漏

经深圳证监局查明,2014年至2017年期间,世纪星源因与深圳市某裕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合作开发项目,为中国某资(香港)有限公司等关联方向某裕集团或其指定出借人的借款提供了15份担保合同,担保金额合计达11.95亿元。各年度担保发生额及占当期经审计净资产比例如下:

年份 担保发生额(亿元) 占当期经审计净资产比例
2014 1.50 22.40%
2015 4.15 34.21%
2016 0.30 2.21%
2017 6.00 42.72%

上述担保事项发生后,2014年至2022年各年度担保余额持续维持在较高水平,其中2022年担保余额占当期经审计净资产比例高达91.33%。具体情况如下:

年份 担保余额(亿元) 占当期经审计净资产比例
2014 1.50 22.40%
2015 5.65 46.57%
2016 5.95 43.90%
2017 8.60 61.24%
2018 6.00 37.99%
2019 11.95 68.59%
2020 11.95 89.67%
2021 11.95 81.01%
2022 11.95 91.33%

深圳证监局指出,世纪星源对上述重大担保事项均未在相关年度报告中予以披露,导致公司2014年至2022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违反了《证券法》关于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

丁芃、郑列列双重角色违规 合计被罚千万

公告显示,丁芃时任世纪星源董事长,郑列列时任公司董事、总经理,二人不仅作为公司高管在2014年至2022年年度报告上签字保证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构成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同时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私自使用公司印章签订案涉担保合同,导致信息披露重大遗漏,构成“指使”“隐瞒”行为。

针对当事人提出的“案涉借款实质为项目成本”“合同不成立”“已过处罚时效”等多项申辩理由,深圳证监局经复核认为,案涉担保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合同个别内容留白不影响借款及担保事实成立,未履行决策程序不能成为未披露的免责事由,且违法行为具有连续性,未超过处罚时效。不过,深圳证监局对世纪星源、郑列列的部分申辩意见予以采纳,并酌情调减了处罚金额。

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深圳证监局最终作出处罚决定:对世纪星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00万元罚款;对丁芃给予警告,合计处以550万元罚款(其中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罚款200万元,作为实际控制人罚款350万元);对郑列列给予警告,合计处以450万元罚款(其中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罚款200万元,作为实际控制人罚款250万元)。

监管持续强化信披要求 上市公司合规警钟长鸣

此次世纪星源因长期未披露重大担保事项被罚,再次凸显了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的“零容忍”态度。根据《证券法》规定,上市公司重大担保属于法定信息披露事项,无论担保合同是否履行决策程序、是否被认定为有效,公司均需及时、准确、完整地在相关报告中披露,以保障投资者知情权。

当事人应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国库,若对处罚决定不服,可在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市场人士表示,此次处罚案例为上市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敲响警钟,未来需进一步强化合规意识,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避免因信披问题触碰监管红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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