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IPO上市号)
本期内容来源:友邦散热器(常熟)股份有限公司IPO首轮问询回复报告
【问询】(一)结合销售合同条款约定,说明在部分客户约定验收条款、个别主要客户未明确交货方式的情况下,内销以签收时点、外销以报关单及提单记载的出口日期作为控制权转移时点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约定有验收条款的客户所履行的验收程序、付款安排、签收后的退换货情况,签收确认收入是否符合行业特征,收入确认时点是否谨慎
【回复】报告期内,公司与客户合同条款约定情况如下所示:
公司产品验收内容仅为包装、数量、质量等外观检查,不包括调试、试运行等实质验收流程。根据过去执行类似合同积累的经验以及公司退换货的相应证据,在实际操作中,公司在客户验收前就能够客观地确定产品符合合同约定的相关标准,对于客户的验收内容如产品包装、数量、外观等也能自行检查确认,验收条件为例行程序。同时,客户实际签收公司产品时亦对数量、外观进行检查、确认。
公司客户签收货物后按照信用政策及合同约定进行付款,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应收账款回款情况良好。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客户大规模退换货的情形,少量退换货的主要原因是客户在生产过程中发现个别产品存在划伤等质量瑕疵,并根据双方协商进行维修或换货处理。报告期内,公司散热器产品未发生重大质量问题,亦不存在因产品质量问题导致的重大诉讼和仲裁。
2022-2025年,公司退换货情况如下:
2022-2025年,公司退换货金额占当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0.03%、0.04%、0.16%和0.17%,占当期营业收入的比例较小。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应用指南(2018)中的规定:“当企业能够客观地确定其已经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和条件将商品的控制权转移给客户时,客户验收只是一项例行程序,并不影响企业判断客户取得该商品控制权的时点。例如,企业向客户销售一批必须满足规定尺寸和重量的产品,合同约定,客户收到该产品时,将对此进行验收。由于该验收条件是一个客观标准,企业在客户验收前就能够确定其是否满足约定的标准,客户验收可能只是一项例行程序。”
根据公开披露信息,同行业可比公司收入确认的具体方法如下:
注:(1)以上内容均摘录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及新三板挂牌公司公开披露的年报;(2)公司选取的可比公司中广厦环能和无锡鼎邦主要产品为应用于石油、化工等行业的换热器,下游客户及应用领域与公司存在显著差异,因此上表仅列示下游客户及应用领域与公司类似的华明装备、宏远股份和腾奇科技的收入确认政策情况。
由此可见,公司与同行业可比公司收入确认的具体方法不存在重大差异,签收确认收入符合行业特征。
由于公司能够客观地确定其已经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和条件将商品的控制权转移给客户,因此客户验收仅为一项例行程序。客户签收时已取得对散热器产品的控制,即客户验收非公司收入确认的必要条件。
公司产品内销收入以对方在物流单据上的签收日期作为收入确认的时点和依据,外销收入以报关单及提单上记载的出口日期孰晚为收入确认的时点,收入确认时点恰当,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收入确认时点谨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