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贵州日报
文化遗产保护与旅游开发之间的关系日益紧密,二者相互依存、相互促进,共同构成了文化传承与经济发展的双重引擎。《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提出“推进文旅深度融合,大力发展文化旅游业”。《习近平文化思想学习纲要》设专门条款明确“正确处理文化遗产保护与旅游开发的关系,坚持发展旅游以保护为前提”,这一重要论述为我们正确处理文化遗产保护与旅游开发指明了方向,提供了根本遵循,即要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实现文化遗产保护与旅游发展的双赢,进而赋能经济社会发展。
A 文化遗产资源是旅游资源的源泉
文化遗产,包括物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旅游业不可或缺的宝贵资源。无论是宏伟壮丽的不可移动文物,如故宫、长城、敦煌莫高窟等,还是精美绝伦的可移动文物,如何尊、清明上河图等,抑或是承载着老百姓记忆的非遗项目,都以其独有的魅力吸引着来自世界各地的游客。这些文化遗产不仅为旅游业提供了丰富的观赏内容和深刻的文化体验,更在无形中促进了文化交流与互鉴,加深了人们对中华文化的理解与认同。
文化自信是更基础、更广泛、更深厚的自信,是更基本、更深沉、更持久的力量。文化遗产作为文化自信的重要来源,其保护与传承对于增强民族凝聚力、提升国家文化软实力具有重要意义。因此,将文化遗产视为旅游资源的源泉,不仅是对文化遗产价值的深刻认识,也是推动旅游业高质量发展的内在要求。通过科学合理的旅游开发,可以激发文化遗产的活力,让其在现代社会中焕发新的光彩,同时也为旅游业注入持续不断的生命力。
加强文化遗产保护与开发的统筹协调。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发展旅游要以保护为前提,不能过度商业化。”文化遗产的保护与开发,如同鸟之双翼、车之两轮,缺一不可。然而,在实践中,如何平衡好二者之间的关系,避免“重开发、轻保护”的现象,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大挑战。
实现文化遗产保护与开发的统筹协调,关键在于坚持“保护第一、开发第二”的原则。一方面,要建立健全文化遗产保护法律法规体系,强化执法力度,严厉打击破坏文化遗产的违法行为。同时,加强文化遗产的日常维护和修缮,确保其真实性和完整性不受损害。另一方面,要科学规划旅游“保护性开发”,合理控制游客数量,避免过度商业化。杜绝政府或个人为了眼前经济利益,突破底线,越过红线,没有界线,使文化遗产“改头换面”成为高级消费场所代名词,让古街区、古城因都是同业态商铺而“千城一面”。
此外,还应将文化遗产保护同生态环境保护提升、名城名镇保护修复、文化旅游融合发展统一起来。文化遗产往往与自然环境、城市风貌等紧密相连,只有实现它们的协同保护与发展,才能构建起一个完整而和谐的文化生态系统。通过实施生态修复工程,保护文化遗产周边的自然环境;通过名城名镇的保护修复,传承历史文脉,彰显地域特色;通过文化旅游的融合发展,推动文化遗产的活化利用,让文化遗产成为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引擎。
当然,也不能走向另一个极端,实行“冻结式保护”,大门紧锁、长期封闭,采用“看摊式”守护文化遗产,关起门来只搞保护。文化遗产并非“死”遗产,最好的保护不是“养在深闺人未识”,只保不用,而是要使其与城市烟火、现代生活紧密联系。
B 加大宣传灿烂文明和现代化建设成就
旅游不仅是文化的交流,更是文明的传播。通过旅游活动,可以将中华文明的博大精深和现代化建设的辉煌成就展示给世界,增强中华民族的自豪感和自信心。文化遗产作为中华文化的重要载体,其旅游开发应着眼于展现中华文化的独特魅力,讲述中国故事,传播中国声音。
一方面,要深入挖掘文化遗产背后的文化内涵和历史故事,通过举办展览、演出、讲座等形式多样的文化活动,让游客在游览过程中感受到中华文化的深厚底蕴。同时,利用新媒体平台,创新文化传播方式,扩大文化遗产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另一方面,要将文化遗产保护与现代化建设相结合,通过展示现代科技在文化遗产保护中的应用,以及文化遗产对经济社会发展的贡献,展现中国现代化建设的成就和自信。
此外,还应注重旅游产品的创新与升级,打造具有地方特色和时代特色的旅游品牌。通过开发文化旅游线路、举办文化旅游节庆活动等,将文化遗产与现代旅游元素相结合,为游客提供更加丰富多样的旅游体验。同时,加强与国际旅游组织的合作与交流,推动中华文化的国际传播,提升中国旅游的国际影响力。
总之,文化遗产保护与旅游开发是相辅相成的。在习近平文化思想的指引下,我们应坚持保护优先、合理利用的原则,实现文化遗产保护与旅游发展的和谐共生。通过科学规划、严格管理、创新服务,让文化遗产成为旅游业发展的不竭动力,让文化遗产在新时代焕发出更加绚丽的光彩。
黄洋
(作者系上海大学文化遗产与信息管理学院副院长、副教授。本文系贵州省社科规划课题〔25GZYB110〕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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