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简称:ST围海,证券代码:002586)近日发布公告,披露其控股子公司浙江省天台县围海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台围海”)涉及的一起工程款及工期延期损失诉讼案件已收到终审判决。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天台围海需向原告支付工程款及经济损失共计5864.81万元及相关利息。公司表示,由于相关损失已于2025年度计提,本次判决不会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
公告显示,该诉讼源于2015年7月天台围海与攀枝花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攀枝花公司”)签订的《天台县苍山产业集聚区一期开发PPP项目(一标)施工承包合同》。合同暂定金额4.71亿元,后双方于2017年4月签订补充合同,调整后总价为1.35亿元(按中标折扣率90.84%计算),工程量按实际完成量结算。
施工过程中,该项目工期因天台围海原因三次延期,总工期从原合同约定的730天(24个月)延长至63个月,累计增加39个月。攀枝花公司因此主张人工费、材料费、管理费等经济损失,并向法院提起诉讼。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此前一审判决([2025]浙10民初363号)判定:天台围海需向攀枝花公司支付工程款3272.63万元及相应利息,并赔偿工期延期造成的经济损失2592.18万元,两项合计5864.81万元。天台围海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作出终审判决([2025]浙民终1437号),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0.06万元由天台围海负担。
关于利息计算方式,一审判决明确:以欠付工程款3472.63万元为基数,按一年期LPR利率自2023年8月2日计算至2025年1月25日;以欠付工程款3272.63万元为基数,按一年期LPR利率自2025年1月26日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
ST围海在公告中强调,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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