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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8018遭监管“双警示”

乐鑫科技(688018)6月18日晚公告,公司因未按规定披露购买4.37亿元房产等两大事项的违规行为,近日收到上海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乐鑫信息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同日,上交所亦就此事下发监管警示决定,对公司予以监管警示。

据公告,乐鑫科技的第一项违规涉及一笔金额不菲的研发大楼购置计划。

2025年3月14日,乐鑫科技董事会审议通过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相关议案,明确拟使用募集资金购置研发大楼以扩充研发场地,含税转让总价款不低于4.37亿元。该交易金额已达到信息披露标准。

次日,公司在披露的《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中,已提及购置研发大楼事项。然而,公司并未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公告格式第一号——上市公司购买、出售资产公告》规定的格式单独披露,直至2025年4月30日才补发格式合规的公告,距离董事会决议通过已过去一个半月。

有熟悉信息披露规则的业内人士对上证报记者分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购买须以独立公告形式、按交易所规定的格式模板对外披露,仅在募投项目可行性报告中“顺带提及”不能替代专门公告。

监管部门对此也有明确要求,核心在于确保投资者能够清晰、完整地了解交易的各项要素,包括交易对方、标的定价依据、支付安排、对公司财务的影响等。

第二项违规涉及一宗对外投资收购。

2024年4月,乐鑫科技与交易对手方签订关于深圳市明栈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下称“明栈信息”)的《股权转让协议》,并在《2024年半年度报告》中披露了取得控制权事项。

2024年10月,公司编制的明栈信息财务报表出炉,显示其2023年净利润为1365.95万元,相关交易由此达到信息披露标准。然而,公司在知悉上述情况后,并未及时按《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公告格式第二号——上市公司对外投资公告》规定的格式予以披露。

值得注意的是,收购事项在半年报中虽已“露脸”,但与买房事项如出一辙,公司选择了“搭车披露”而非独立公告。半年报中的只言片语同样无法替代格式公告的完整信息,尤其是当交易标的财务数据明确后、达到披露门槛之时。

对于监管部门的“双重警示”,乐鑫科技在公告中表示,公司高度重视《决定书》指出的问题,将认真总结、吸取教训,后续将切实加强对相关证券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学习,提升信息披露质量和规范运作水平,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公司同时强调,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管理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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