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酒类市场经营秩序,确保酒类商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兰州市市场监管部门深入开展酒类产品突出问题综合治理,持续加大酒类商品违法经营案件查办力度,现将第七批典型案例予以公开曝光。市场监管部门提醒广大酒类生产经营者要引以为戒,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网络食品销售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加强自律、诚信经营、全面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将对酒类商品违法经营行为“零容忍”,依法查处,绝不姑息。
案例一:城关区九州中路*鑫综合商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经查,城关区九州中路*鑫综合商店销售的12瓶光瓶“五粮春”白酒、17瓶盒装“五粮春”白酒、2瓶“五粮液”白酒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相关规定,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兰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相关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作出没收侵权白酒并处以38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七里河区**达酒类专营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经查,七里河区**达酒类专营店销售的10瓶“国窖1573”白酒、2瓶“五粮液”白酒、2瓶“剑南春”白酒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相关规定,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七里河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相关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作出没收侵权白酒并处以3294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甘肃**源商贸有限公司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经查,甘肃**源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11瓶“青花汾酒20”白酒、6瓶“汾酒巴拿马20”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相关规定,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城关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相关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作出没收侵权白酒并处以9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七里河区**诚烟酒经营部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经查,七里河区**诚烟酒经营部销售的3瓶“剑南春”白酒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相关规定,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兰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相关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作出没收侵权白酒并处以882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城关区*达食品商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经查,城关区*达食品商行销售的1瓶“贵州茅台酒”白酒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相关规定,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兰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相关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作出没收侵权白酒并处以81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甘肃**源商贸有限公司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经查,甘肃**源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2瓶“剑南春”白酒、1瓶“汾酒”(500ml)、1瓶“汾酒”(225ml)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相关规定,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兰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相关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作出没收侵权白酒并处以626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七:甘肃**华酒业有限公司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经查,甘肃**华酒业有限公司销售的2瓶“五粮春”白酒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相关规定,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城关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相关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作出没收侵权白酒并处以15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八:榆中**泰烟酒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经查,榆中**泰烟酒店销售的2瓶光瓶“五粮春”白酒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相关规定,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兰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相关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作出没收侵权白酒并处以12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责任编辑:李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