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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与受益人之间的权利冲突

来源:金融翻译官巴图鲁

《信托法》第四十九条委托人所享有的第二十条至第二十三条的权利,受益人同样可以行使。

意味着委托人除了不享有信托利益外,在其他方面与受益人拥有几乎同样的权利,都对信托财产管理、运用和处分拥有知情权和监督权,特定情况下信托财产管理调整权也拥有对受托人不当行为的撤销权、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的请求权,对受托人的解任权,强制执行信托财产的异议权。

当委托人和受益人同时存在,且对上述权利的行使存在分歧,选任新对受托人,会产生权利冲突。

《信托法》第四十九条:当委托人和受益人就同一项权利的行使意见不一致时,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司法裁判虽然是最权威的解决方法,但不是最好的方法。

委托人和受益人存在亲属关系,如果意见分歧到必须诉诸法院才能解决,结果是解决了分歧、破坏了亲情。

因此,委托人和受益人权利冲突的事后救济策略不是最优解,信托文件可以事先约定冲突发生时的权利行使顺序和具体规则。

信托文件可以规定,委托人和受益人无法对撤销权的行使达成一致时,以委托人的意见为准;当委托人行使撤销权不积极时,受益人合理催告后无果,可以由受益人行使。

因为受益人参与信托文件的制作,没有为自己争取权利优先的机会,由委托人和受托人制作的信托文件,大概率会赋予委托人优先权,导致受益人权利退居第二位。

在存在多受益人的情况下,委托人的决策更兼顾整体,还能减少受益人之间的纷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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