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2月12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监管局(以下简称"天津证监局")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张建内幕交易"相关公司"股票的行为作出处罚。根据处罚决定,张建被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16,658.97元,并处以60万元罚款,罚没款合计616,658.97元。
内幕信息涉及公司控制权变更
公告显示,本案涉及的内幕信息为"相关公司"的控股股东筹划控制权变更事项。2024年7月31日、2024年8月4日,该公司分别发布《关于控股股东筹划控制权变更事项的停牌公告》《2024年第十五次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告》等公告,称相关交易完成后,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均将变更。
依据《证券法》规定,该事项属于重大事件,在公开前为内幕信息。内幕信息形成于2024年5月4日,公开于2024年7月31日及8月4日。
张建利用内幕信息敏感期交易获利
经调查,张建为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姨母。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2024年5月4日至7月31日),张建与该内幕信息知情人有多次通话联系。在此期间,张建控制使用本人及其丈夫的证券账户,于2024年6月11日至7月31日期间买入"相关公司"股票,交易金额合计1,458,506元。
内幕信息公开后,张建卖出部分股票,至调查期间尚有20,000股未卖出。经计算,张建通过上述交易共计获利16,658.97元。
天津证监局指出,张建的交易行为明显异常,存在账户资金变化时间敏感、买入时间敏感、买入意愿强烈、突击转入大额资金等情形,且无正当理由或正当信息来源。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公告、公司情况说明、通讯记录、询问笔录、证券账户资料、银行交易流水、交易所盈利计算数据等证据证明。
构成内幕交易遭严厉处罚
天津证监局认为,张建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所述的内幕交易行为。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上述处罚决定。
张建需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直接汇交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天津证监局备案。如对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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