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1月1日,国务院国资委发布的《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正式施行。这标志着国资监管从“事后纠偏”向“事前预防、事中控制、事后问责”的全过程法治化转型,既是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重构,也是完善国资监管体制机制、更好履行出资人监管职责的迫切需要。国务院国资委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指导中央企业结合实际完善责任追究相关制度规定,强化中央企业经营管理人员责任意识和责任约束,提升综合效能,形成“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的氛围,通过精准追责推动中央企业依法合规的高质量发展。
《实施办法》着力健全覆盖全面、职责明确、流程清晰、规范有序的责任追究工作机制,倒逼央企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坚持政治引领,明确责任追究工作原则。明确责任追究工作应当遵循坚持加强党的领导、坚持依法依规问责、坚持客观公正定责、坚持分级分层追责、坚持惩治教育和制度建设相结合等5项原则。
坚持问题导向,实现追责情形全覆盖。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和中央巡视整改要求,聚焦企业共性问题,明确中央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不良后果,应当追究相应责任的具体情形,包括集团管控、风险管理、购销管理、工程承包建设、金融业务、科技创新、资金管理、产权管理、固定资产投资、股权投资、改组改制、境外经营投资以及其他责任追究情形等13个方面98种责任追究情形。
明确资产损失和不良后果认定。规定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资产损失程度划分,500万元以下为一般资产损失,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5000万元以下为较大资产损失,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为重大资产损失;规定其他不良后果分类,分为一般不良后果、较大不良后果、重大不良后果3类,对应违规情节较轻、较重、严重,以及影响主要在涉事企业、行业或中央企业整体、社会和国家3个层面。
坚持责任追究贯通协同机制。坚持以党内监督为主导,促进出资人监督与各类监督贯通协调。在初步核实、分类处置、核查或调查、处理、申诉等各个环节,明确责任追究工作与纪律处分、《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等规定的衔接。
依法依规追责程序清晰规范。完善责任追究工作程序,《实施办法》规定责任追究处理方式,包括批评或诫勉、组织处理、扣减薪酬、禁入限制、处分、移送纪检监察机构或司法机关处理等6种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明确从重、加重、从轻、减轻和免除处理的情形,规定减轻或免除处理的程序;重大决策终身问责,规定相关责任人已经退休、调任、离职的责任追究处理方式。
创设容纠并举新机制。《实施办法》首次构建六大容错免责情形,在推动科技研发、布局战略性新兴产业、实施国家战略重组等探索性工作中,若决策程序合规、履职尽责、未谋私利,即使未达预期效果亦可免责,以保护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干事创业的积极性。
规定责任追究工作职责。明确国务院国资委和中央企业原则上按照国有资本出资关系和干部管理权限,组织开展责任追究工作。对企业经营行为中的普遍性、倾向性和苗头性问题,建立健全事前、事中、事后监督相衔接的风险防范长效机制。规定有关人员对企业违规经营投资等重大违规违纪违法问题,存在应当发现而未发现或发现后敷衍不追、隐匿不报、查处不力等失职渎职行为的,依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薛兴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