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当事人名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主要违法违规行为 | 行政处罚依据 | 行政处罚内容 | 作出决定机关 | 作出决定时间 |
1 |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治分公司 | 长金管罚决字〔2025〕6号 | 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利益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百六十一条 | 责令改正,罚款15万元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长治监管分局 | 2025年3月6日 |
2 | 李静(时任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治分公司银行保险部临时负责人) | 长金管罚决字〔2025〕7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 警告,罚款4万元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长治监管分局 | 2025年3月6日 | |
3 | 柏丽(时任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治分公司银行保险部工作人员) | 长金管罚决字〔2025〕8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 警告,罚款2万元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长治监管分局 | 2025年3月6日 | |
4 | 刘晶(时任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治分公司银行保险部工作人员) | 长金管罚决字〔2025〕9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 警告,罚款2万元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长治监管分局 | 2025年3月6日 |
长金管罚决字〔2025〕6号、7号、8号、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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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金管罚决字〔2025〕6号、7号、8号、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