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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电南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后重新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406 证券简称:国电南瑞 公告编号:临2026-003

国电南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后重新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国电南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南瑞集团有限公司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2224号)核准,国电南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电南瑞”、“公司”)以非公开发行股份方式向7名特定投资者发行了人民币普通股381,693,558股,发行价格为15.99元/股,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6,103,279,992.42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83,239,359.91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6,020,040,632.51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18年4月8日全部到位。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认购资金实收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18]第ZB22786号)。

公司已对募集资金进行专户存储,并与独立财务顾问(保荐机构)、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监管协议,严格按照规定使用募集资金。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重新签订情况

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部分募投项目结项、终止及项目变更与节余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终止“IGBT模块产业化项目”,将项目部分节余资金用于投资新项目“大电网运行控制数字孪生关键技术研发与产业能力提升建设项目”、“储能变流器生产测试线建设项目”、“新型储能PACK中试生产线建设项目”,上述三个项目金额为65,000.00万元。上述事项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2025年12月13日、2025年12月31日公告。

根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等相关规定,公司于2026年1月23日与开户银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南昌路支行(以下简称“招商银行”)、独立财务顾问(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前述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截至2026年1月18日,公司本次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如下:

注:结构性存款本金共计96,300万元将于2026年1月26日、1月27日到期收回至该募集资金账户。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为规范国电南瑞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交所主板监管规则,国电南瑞、招商银行、中信证券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国电南瑞已在招商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025900064810518,截至2026年1月18日,专户余额为1,945.6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国电南瑞“大电网运行控制数字孪生关键技术研发与产业能力提升建设项目”、“储能变流器生产测试线建设项目”、“新型储能PACK中试生产线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存放募集资金的金额为65,000.00万元。

2、按照相关监管、自律规定履行内部程序并获得中信证券同意后,国电南瑞可在内部决议授权范围内将专户内的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以符合上交所主板监管规则规定的现金管理产品形式存放,现金管理应当通过专户或者公开披露的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实施。国电南瑞应将产品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账户、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中信证券。国电南瑞承诺上述产品提前支取、到期或进行转让后将资金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并通知中信证券。前述产品到期募集资金按期回收并公告后,国电南瑞才可在授权的期限和额度内再次开展现金管理。国电南瑞实施现金管理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国电南瑞应确保上述产品不得质押,招商银行不得配合国电南瑞办理上述产品的质押业务,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同时,招商银行应按月(每月15日前)向中信证券提供上述产品受限情况及对应的账户状态,国电南瑞授权招商银行可以向中信证券提供前述信息。

3、国电南瑞、招商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4、中信证券作为国电南瑞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国电南瑞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持续督导。

中信证券承诺按照上交所主板监管规则以及国电南瑞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国电南瑞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中信证券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国电南瑞和招商银行应配合中信证券的调查与查询。中信证券每半年度对国电南瑞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5、国电南瑞授权中信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可以随时到招商银行查询、复印国电南瑞专户及国电南瑞募集资金涉及的相关账户(包括现金管理账户,专户及相关账户下文统称为“账户”)的资料;招商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账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招商银行查询国电南瑞账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中信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招商银行查询国电南瑞账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中信证券出具的介绍信。

6、招商银行按月(每月15日前)向国电南瑞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账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中信证券。

7、招商银行按照国电南瑞资金划付申请进行划付时,应审核国电南瑞的支付申请(或支付凭证)的要素是否齐全,印鉴是否与监管账户预留印鉴相符,并对募集资金用途是否与约定一致进行形式审核。

8、国电南瑞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国电南瑞及招商银行应当在付款后2个工作日内及时以邮件方式通知中信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9、中信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中信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招商银行,同时按本协议第16条的要求向国电南瑞、招商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10、若招商银行未及时向中信证券出具对账单,则国电南瑞应按照中信证券要求陪同其前往招商银行获取对账单。

11、招商银行三次未及时向国电南瑞和中信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中信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中信证券查询与调查账户情形的,国电南瑞可以主动或在中信证券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2、本协议自国电南瑞、招商银行、中信证券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账户资金(含现金管理产品资金,下同)全部支出完毕,且中信证券督导期结束后失效。若账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招商银行已向中信证券提供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国电南瑞有权向招商银行申请注销专户。

13、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规定而给其他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所有损失和费用。

14、本协议项下所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应在争议各方之间协商解决。如果协商解决不成,各方同意提交位于北京的北京仲裁委员会并按其提交仲裁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最终裁决。仲裁应用中文进行。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特此公告。

国电南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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