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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百集团因财务数据披露不真实及信披不及时收湖北证监局警示函

中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000759,证券简称:中百集团(维权))于2026年1月23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以下简称“湖北证监局”)出具的警示函,公司及包括时任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在内的9名相关责任人因存在财务数据披露不真实及未及时履行临时信息披露义务等违规行为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经湖北证监局查明,中百集团存在两方面主要违规事项。一是2016-2023年财务数据披露不真实。公司因子公司员工邵某某涉嫌职务侵占事件,分别于2024年4月27日和2025年4月26日两次披露《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对2016-2023年度(含2023年季度数据)财务报表相关数据进行更正,该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时任董事长张锦松、李军、汪梅方,时任总经理万明治、杨晓红、张俊,时任财务负责人张海文、胡剑对该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二是未及时履行临时信息披露义务。公司于2025年9月3日披露《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公告》,显示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连续12个月累计诉讼、仲裁金额约2.62亿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4.68%。但公司未能在累计诉讼、仲裁金额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时及时披露,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证券法》相关规定。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汪梅方、董事会秘书李慧斌对该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湖北证监局指出,上述事项反映出公司内部控制不完善,要求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充分吸取教训,加强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严格执行财务和会计管理制度,并于收到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湖北证监局报送整改报告,抄报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百集团表示,公司及相关人员高度重视警示函所指出的问题,将立即组织整改,深刻反思规范运作及信息披露中存在的不足,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完善财务管理和内部控制,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并按要求报送整改报告。公司同时强调,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经营管理活动。

违规事项 具体情况 涉及责任人 违反规定
财务数据披露不真实 因子公司员工职务侵占事件,2024年4月、2025年4月两次对2016-2023年财务数据进行更正 张锦松、李军、汪梅方(时任董事长);万明治、杨晓红、张俊(时任总经理);张海文、胡剑(时任财务负责人)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182号)相关规定
未及时履行临时信息披露义务 2025年9月披露累计诉讼仲裁金额2.62亿元(占净资产14.68%),未在金额达净资产10%时及时披露 汪梅方(董事长兼总经理)、李慧斌(董事会秘书)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6号)、《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十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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