猝死当天打开过公司OA系统,就医前让妻子“带电脑”,抢救中被拉到工作群,离世后还有同事发来消息拜托他“要把这个改下”。
近日,广州32岁程序员高某辉猝死的事件引发广泛关注,其工伤认定进展、企业加班文化等问题持续受到热议。
据每日经济新闻报道,高某辉生前任职于视源股份。1月22日晚,视源股份方面相关人士回复称,公司已按照要求将相关资料提交,正在等待主管部门的意见。
年仅32岁的程序员猝死,这无疑是一起令人痛心的悲剧,也值得相关方反思。
高某辉之死,很可能源于工作与健康的失衡。据报道,高某辉的薪酬结构为“低底薪、高绩效”模式,底薪仅3000余元,他出事前每月实际到手约1.9万元(税前约2万元以上)。其妻杨女士表示:“公司薪酬就是这样设置的,必须多劳多得。”
这种所谓“多劳多得”的薪酬模式在职场并不鲜见,其可能有助于提高员工的工作积极性,也有利于公司经营,但如果工作和加班的界限被突破,就很可能损害劳动者健康等权益,触及法律红线。
职场里的加班,往往存在“能不能拒”“怎么安排才合法”的模糊地带。其实,这方面不乏明确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这意味着,在法律框架内,企业加班管理的边界是明晰的。加班不是用人单位“想安排就安排”,而需符合正当性,满足三重要件: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紧急抢修等特殊情形除外);每日不超3小时,月累计不超36小时;以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为前提。
在高某辉之死中,该企业的工作安排机制是否符合上述法规,高某辉生前高强度的工作,是否曾被相关方面看到并进行合理调整?这些都是值得追问的。目前,广州市黄埔区人社局对该工伤认定案件已开展调查,这些都值得纳入调查视野。
值得注意的是,在此事中,该公司推行的“无边界协作”等工作机制和“加班文化”,可能体现了互联网科技公司的某些特点,在当下职场具有一定的普遍性。
据报道,前员工表示,该公司加班普遍,福利待遇好,“部门经理开始就有分红”。然而,福利好,并不能成为过度加班的理由。此外,“弹性工作制”也不能成为侵犯员工休息权的借口。
弹性工作制的初衷是提高工作效率。然而在实践中,这一机制常被扭曲,异化成“全天候待机”“隐形加班”,成为职场管理的灰色地带。
此前,在相关判例中,法官表示,判断加班的核心在于是否在标准工作时间外付出了实质性劳动。如果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通过线上方式处理了明确、具体的工作任务,而非仅仅是偶尔回复简单信息,就可能被认定为加班。
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企业要生存发展,有时也许难免要安排员工加班,但在企业经营效益与员工权益的平衡之间,并非就不能有所作为。
例如,在合法边界内,企业对加班管理,可实行分级审批流程(部门主管、HR、分管副总);加班申请与确认回执双签机制;异常工时预警系统,设置每月36小时的加班强制熔断功能。此外,企业应避免将加班时间纳入晋升考评指标,淡化所谓“加班文化”。
前些年,“996”等超时加班问题受到社会广泛关注。2021年8月,最高法网站发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发布超时加班劳动人事争议典型案例》,两部门在其中一宗典型案例中明确:“996”工作制严重违反法律关于延长工作时间上限的规定,应认定为无效。
数年过去了,“996”工作制在广泛的社会心理层面遭到了冷遇,但变形的“弹性工作制”或“隐形加班”现象并未杜绝。
此次广州上市公司32岁程序员猝死事件带来一次强烈警示,它提醒企业必须关注员工的权益和健康,根据实际制定更为人性化的规章制度。员工是企业发展的核心之核心。只有在保障员工权益的前提下,合理安排工作,才能实现企业与员工的双赢。在安排必要的加班时,应积极寻找平衡工作与权益保障的方法,这不仅是法律的要求,也是企业自身可持续发展的选择。
撰稿 / 辛河(媒体人)
编辑 / 马小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