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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隐瞒离婚被公婆赠房子财产# 法院:所立遗赠无效 】#女子隐瞒离婚公婆赠遗产被判无效# 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遗赠纠纷案。陆某甲与梁某夫妇育有儿子陆某乙。1997年,陆某乙与韦某登记结婚。共同生活多年后,二人感情破裂,于2015年8月被法院判决准予离婚,并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了分割。但在离婚判决送达后不久,2015年8月19日,陆某甲与梁某共同立下遗赠,决定将夫妇二人名下位于老家的一处房产及梁某银行存折内的存款余额赠予韦某,而此时,陆某乙与韦某的离婚判决尚未生效。法官认为,结合两位老人遗赠中仍使用“我们儿媳”的称谓、见证人证言及梁某本人的陈述,陆某甲、梁某立下遗赠时,韦某未如实将其与陆某乙已解除婚姻关系的真实情况告知陆某甲、梁某的事实具有高度可能性。而此举对于陆某甲、梁某作出财产处分决定存在重大影响,也导致二人基于错误认识作出意思表示。其次,根据韦某本人的陈述,老人遗赠财产的目的在于让她“不要走了”,这表明,该遗赠具有维持家庭关系、希望韦某能继续共同生活并提供照料的明确目的,实质上属于附条件的赠与。韦某在离婚后并未与老人继续共同生活,使得遗赠所附的前提条件无法实现,二位老人的目的已然落空。在此情形下,不应认定该遗赠发生法律效力。一审法院判决确认陆某甲、梁某于2015年8月19日所立遗赠无效。被告韦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