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电力新闻网)
转自:中国电力新闻网
——关于《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解读
内蒙古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总经理 王海利
近日,国家能源局印发《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在发改能源〔2023〕1044号文和国能发新能规〔2024〕67号文基础上,进一步规范了我国绿证的账户注册、核发、划转、核销全流程管理工作,为解决绿证全覆盖和应用过程中的实际问题提供了可靠的制度保障。
一、绿证账户注册方面
近年来,随着我国绿证的国际认可度不断提高,越来越多境外企业,特别是直接跨境购电的企业,希望使用我国绿证声明其可再生能源电力消费量。因此,《实施细则》在绿证账户注册方面,不仅明确了港澳台地区用户的证件要求,更创新性提出了国外用户的相关注册要求。这是促进我国绿证国际化应用的又一基础性制度支撑,将境外企业的绿证账户统一纳入国家绿证核发交易系统进行管理,便于境外企业依托我国绿证高效开展绿色电力消费溯源、评价、认证等工作,让中国绿证不但“用得上”、更能“用得好”。
二、绿证核发方面
在推动绿证全覆盖工作的两年多时间中,新能源发电相关政策有所变化,更多项目业主提出了绿证获取诉求,《实施细则》也在绿证核发方面作出相应补充完善。一是对纳入新能源可持续发展价格结算机制的电量进行区分,以落实对应绿证不重复获得收益的要求,避免绿电环境价值分割而引起质疑。二是明确存量自然人分布式项目的备案主体可委托投资方或其他市场经营主体聚合参与绿证核发和交易,便于《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实施前的项目业主获得绿证收益。三是明确离网型项目,特别是电网企业无法提供计量电量等绿证核发所需信息的,在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后,也可核发不可交易绿证。四是发电企业或项目业主未上传核发所需数据的,直接以电网企业、电力交易机构提供的信息核发绿证,进一步提升了绿证核发的时效性。以上条款为走完绿证全覆盖的最后一公里提供了可靠保障。
三、绿证划转方面
国家绿证核发交易系统正式启用以来,绿证划转已成为落实绿证交易结果、保障环境权益精确归属的重要环节,《实施细则》对可交易绿证和不可交易绿证的划转均作出更为详尽的规定。对于可交易绿证,划转时应同步推送对应绿证价格,且绿证价格应大于0元,从而防止个别不规范交易行为对全国绿证价格统计的干扰,保障了绿色电力的环境价值。对于不可交易绿证,一是明确存量常规水电绿证的划转原则,规范省级绿证账户对绿证的分配行为;二是新增自发自用项目和离网项目在不同发用主体间的绿证划转方式,从机制层面解决了该类用电企业绿证获取难题;三是提出通过跨省电能量交易、绿电交易或通道输电协议等市场化方式明确绿证价格,为跨省绿证划转提供依据,促进绿证制度与节能降碳工作进一步衔接。
四、绿证核销方面
绿证核销是我国绿证避免环境权益重复计算、增强国际互认的又一核心机制。《实施细则》明确了4种核销类型及对应流程,包括超过有效期、声明(认证)绿色电力消费、完成自愿减排量(CCER)核查和登记、注销账户;对核销绿证的环境权益归属地和年份一致性作出要求,并鼓励提高证电时间匹配精度,这与国际主流的可再生能源消费认证趋势相同;引入绿证核销信息表这一全新的电子溯源凭证,能够详细记录绿证核销的各项相关内容,是后续开展绿色电力消费溯源、评价、认证等工作的有效工具。
本次《实施细则》的出台是我国绿证进入全流程精细化管理的重要里程碑,有利于深入落实绿证全覆盖,切实增强企业绿证获得感,持续提升我国绿证国际认可度,有效满足“十五五”期间能源消费绿色化低碳化需求,助力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
责任编辑:江蓬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