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利用区块链技术将低价购买或使用AI生成的图片进行复制,制作成“数字藏品”,对外以几十元至几百元不等的价格发售。为实现诈骗目的,张某还成立了一家公司,负责宣传“某数字藏品交易中心平台”。袁某、王某受张某指派,在招聘软件上发布虚假招聘信息引流,在朋友圈打造虚拟美女人设引诱受害者注册、购买、交易该平台上的数字藏品。同时,张某还利用在平台注册的内部账号虚构交易、操控藏品价格,未经授权擅自使用B公司商标、ICP备案号等进行虚假宣传,让消费者产生平台数字藏品交易火爆且具有升值空间的错误认知。经查,张某诈骗金额为249万元,袁某、王某等人的诈骗金额均在50万元以上。
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最终,法院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和悔罪表现,判处其相应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官提醒
数字藏品是指利用区块链技术,锚定作品生成链上唯一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数字凭证,是一种不可篡改、不可拆分、限量发行的数字出版物新形态。数字藏品的产生依托于区块链技术的唯一性和不可篡改性,每个都有独一无二的身份证号码,所有权只能通过转让的形式变更。
本案中,张某等人炒作的数字藏品是极低成本取得,并无其声称的相应价值。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各被告人在销售过程中隐瞒涉案图片来源,通过引流、立人设、发产品朋友圈等形式发布虚假宣传,并以多种方式抬升上链图片经济价值,让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而交付资金。张某等人还将平台资金部分转出分红,诈骗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因此法院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数字藏品同区块链、元宇宙这些新概念密切相关,在其日益走进大众视野的同时,还有一些打着投资盈利、金融创新名号的诈骗、传销等违法犯罪活动出现,还有侵害版权、投资骗局、价格泡沫等现象也时有发生。本案就是这样一起以数字藏品为噱头的骗局。作为新兴产业,数字藏品的监管仍处于模糊地带。因此,投资者应摒弃“一夜暴富”的想法,保持理性,审慎对待。
法官有话说
“三不”防范财富流失
虚拟财产同样具有财产属性,同样受法律保护,用户要自觉规范网络行为,依法依规文明上网,不断提升自身对个人隐私及虚拟财产的保护意识。
一是盲目投资不可取。在投资数字藏品或网络虚拟产品前,应当充分了解产品性质、相关的法律法规和监管政策,谨慎识别、理性评估虚拟财产的投资项目,避免被高价和虚假宣传误导造成财产损失。
二是协议约定不随意。在为自媒体账户发展寻求合作、接受委托或签署协议时,应当谨慎缔约,明确账号归属、收益分配方案、控制及授权条款,用审慎和法律武器守护自身数字财产。
三是守住底线不参与。不参与以盈利为目的的概率合成局,不参加场外虚拟游戏货币投资,不轻信变现、代办等虚假宣传,避免个人财产受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