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1月13日,重庆证监局发布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对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立信所”)及该所注册会计师许培梅、黄新玉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将相关情况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据悉,上述监管措施源于立信所在执行中国汽车工程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汽研”)2024年年报审计项目时存在多项违规行为。
审计程序存三大方面问题
重庆证监局在检查中发现,立信所及签字注会在审计中国汽研2024年年报过程中,主要存在控制测试、实质性程序及其他方面的违规问题。
在控制测试方面,立信所部分控制点测试样本量不足,部分控制测试所选取样本存在偏向,且部分底稿记录不完整或存在矛盾。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第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4号——审计抽样》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以及《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第十条的规定。
实质性程序方面的问题更为突出。监管部门指出,立信所未检查部分期末应收账款余额较大客户的期后回款情况;未执行恰当审计程序验证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在资产负债表日的价值是否较评估基准日发生重大变化;同时,未充分关注往来函证回函异常情况,对部分未回函证或回函不符函证执行替代测试程序不到位,导致未发现公司收入确认不规范。这些行为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此外,在其他方面,立信所未确定各组成部分重要性水平,也未在底稿中说明重要性水平基准选取理由,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401号——对集团财务报表审计的特殊考虑》第三十四条及《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21号——计划和执行审计工作时的重要性》第十四条的规定。
违反信披办法 监管责令整改
重庆证监局表示,立信所及相关注册会计师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以下简称《信披办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的相关规定。依据《信披办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对立信所及许培梅、黄新玉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监管部门要求立信所及相关注册会计师应严格遵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相关规定,进一步强化质量控制与复核,切实提高执业质量。
根据公告,立信所及相关人员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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