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900 证券简称:莱绅通灵 公告编号:2026-007
莱绅通灵珠宝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证监局对股东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决定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莱绅通灵珠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1月16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以下简称江苏证监局)下发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江苏证监局对欧陆之星钻石(上海)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2026]3号】(以下简称《警示函》),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主要内容
欧陆之星钻石(上海)有限公司:
经查,亿汇通投资实业(上海)有限公司作为你公司名义股东,代 Eurostar Diamond International S.A 持有你公司 41.66%股份。你公司作为莱绅通灵珠宝股份有限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在2024年5月、2025年3月公告的《莱绅通灵珠宝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中未真实披露上述代持事项。
作为信息披露义务人,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三条第三款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七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当高度重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其他说明
上述行政监管措施并非对公司主体行为作出,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对相关股东收到行政监管措施警示函的事项高度重视,将进一步督促信息披露义务人加强内部管理以及对于证券法律法规和相关规范性制度的学习理解,敦促相关方确保信息披露文件的准确性与合规性。同时,公司将继续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监管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切实维护公司及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特此公告。
莱绅通灵珠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