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筑牢善法之基,方能行稳善治之路

  “立善法于天下,则天下治;立善法于一国,则一国治。”要坚持立法先行,坚持立改废释并举,加快完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体系,完善包括市民公约、乡规民约、行业规章、团体章程在内的社会规范体系,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提供基本遵循。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2014年10月23日)

  “立善法于天下,则天下治;立善法于一国,则一国治。”出自北宋王安石所著《周公》一文,原文为“盖君子之为政,立善法于天下,则天下治;立善法于一国,则一国治。如其不能立法,而欲人人悦之,则日亦不足矣”,这是王安石关于通过立法治理国家的重要论断,直至今日依然为国家治理甚至全球治理提供着智慧指引。

  中国古代高度重视善法与善治的辩证统一关系,天理人情、公序良俗在国家治理中的作用得到充分发挥。中国历史上数次“天下大治”时期的形成,并非单纯依靠统治者的个人贤明或者偶然的经济繁荣,而是有赖于以一套适应时代、存养百姓、关怀民生的法治体系作为制度支撑。不同历史时期,人们对法治的理解不同,追求和实践程度也不同,但对“法律规则必须良善合理”有着共同的追求。所谓“善法”,应兼具正当性和可行性,不仅要将“以民为本”作为根本宗旨,还应因时制宜、与时俱进。

  《尚书·五子之歌》中已有“民惟邦本,本固邦宁”的记载,这是古代民本思想的早期阐释。法家虽主张“刑无等级”“法不阿贵,绳不挠曲”,但同时强调立法当以民为本、适应时代变化,这便是善法的重要思想渊源。“政之所兴,在顺民心;政之所废,在逆民心。”管仲在《管子·牧民》中提出的这一观点,将民心向背视为国家治理成败的标尺,无论是中国古代的民本论,还是当代“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都与这一思想一脉相承。慎到进而指出“法非从天下,非从地出,发于人间,合乎人心而已”(《慎子·逸文》),揭示了法律的本质来源和价值导向,强调法律应当反映人民意志,保护人民利益。除此之外,在法应因时而立这一层面,商鞅有“为国也,观俗立法则治,察国事本则宜”的经典论断。韩非在总结前人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深化,提出“治民无常,唯治为法。法与时转则治,治与世宜则有功”“圣人不期修古,不法常可”,强调治理百姓没有固定不变的方法,只有依靠法律才能实现有效治理,且明确主张法律应当随时代发展而变。

  汉代董仲舒以《春秋》决狱,开启以“礼”为体,以“法”为用的政治实践,使中国古代法制凸显人本主义色彩,避免“恶法亦法”的不良影响。《唐律疏议》阐明“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的“礼法合治”治理路径,通过法典修订的系统整合与制敕的灵活调整,实现了法律创制与社会发展、时代需求的动态适配,成就了唐代盛世文明的灿烂图景。北宋中期内外交困,王安石提出“变风俗,立法度”的改革主张,遵循“礼贵从宜,事难泥古”的思路,变革各种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等制度,推行青苗法、市易法、保甲法等一系列法令,试图破解社会治理难题。在王安石的思想中,“权时之变”是治理国家的关键,是立善法的思想基础。何为“善法”?如何“立善法”?他认为,法首先应简明而便于执行,谓:“于方今实为便”;其次应适合时势需要,“于古义实为宜”,反对一味泥古,“变更天下之弊法”,以善法代之。“权时之变”以立善法的思想,不仅促进了熙丰时期变法革新措施的有力推行,更对后世立法和治理实践产生了重要影响。清末修律大臣沈家本言“国不可无法,有法而不善与无法等”,强调国必有法、必有善法,进而提出“然当学之盛也,不能必政之皆盛;而当学之衰也,可决其政之必衰”,点明虽法学之兴不能导致政治之兴,但法学之衰,其政必衰,将法学视为治国的底线和保障。这里的法学不仅包含法律知识体系,更有实践能力和治理理念的多维内涵。沈家本所认为的善法不泥古、不薄西,与王安石“善法”思想的核心追求一脉相承,在新的治理需求下实现了新的突破与发展。可见,古今历史都证明了制定与国家社会发展相契合的善法,是关系国家民族前途命运的大事。

  “善法”思想对今日中国法治建设而言,依然具有不可忽视的影响力,也被赋予更多时代内涵。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强重点领域、新兴领域、涉外领域立法,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法治国家建设的基础。新中国成立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在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下,法制建设工作紧密围绕党和国家发展大局,扎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实践。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全面依法治国总体格局基本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更加完善。将“善法”思想置于当代中国的法治实践,其核心导向始终是保障人民利益、增进人民福祉、推动社会进步。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要将“良法善治”理念切实转化为丰硕的法治实践成果。首先,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持续完善,健全保证宪法全面实施制度体系,建立宪法实施情况报告制度。其次,适应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现实需求,法律法规体系持续完善。民法典的编纂实施,覆盖了人民全生命周期的权益保障,是“民本”“观俗”等传统法治思想的重要实践转化。生态环境领域立法持续深化,着力推进生态环境法典立法进程,以制度和法律回应生态环境保护、绿色低碳发展等现实需求。再次,统筹推进立改废释纂多元立法方式,实现法律与时代发展同频共振,立法体制机制日臻成熟完善,良性法制生态体系在法治实践中持续释放活力。

  纵览古今中外治理实践,善法始终是破解治理难题、实现善治的根本保障。站在新时代的历史方位上,既要传承发展好这一历史智慧,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全面依法治国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持续推进高质量立法、规范高效执法、公正司法,不断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又要秉承开放包容的态度,积极参与全球治理规则的制定与完善,推动构建更加公正合理的国际秩序,以法治之光照亮人类发展之路,实现“国家兴”和“天下治”的美好愿景。

  [作者单位:西北政法大学法治学院。本文依托西北政法大学研究生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新时代高素质法治人才培养背景下非全日制法律硕士培养质量提升研究》(编号:YJZC2025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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