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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出版:外资持股不违反外商投资法规,证券投资行为有效

投资者提问:

董秘您好,贵司从事外商投资负面清单中外商禁止投资的业务,但是贵司向上穿透的股权结构中存在外资(比如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那么是否违反了外商投资负面清单?是否会导致相关的投资合同无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董秘回答(中信出版SZ300788):

尊敬的股东您好,境外投资者通过港股通、QFII/RQFII等渠道在二级市场买入股票的,适用证监会、人民银行、外汇局关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RQFII) 和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港股通) 的专门规定。公司上市后成为公众公司,境外投资者通过合规渠道买入公司股票的证券投资行为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不会导致无效。公司不涉及违反外商投资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感谢您对公司的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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