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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街证券郝丽珍因违规推介私募基金被内蒙古证监局出具警示函

【市场资讯】2025年12月1日,内蒙古证监局发布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对金融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原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城北街证券营业部员工郝丽珍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并将其违规行为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违规事实:未使用统一材料且存在风险表述问题

据内蒙古证监局调查,郝丽珍在金融街证券呼和浩特新城北街证券营业部工作期间,在向客户宣传推介"乐和众和影视分级股权私募投资基金"过程中,存在两项违规行为:

一是未使用公司统一制作的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二是其自行使用的推介材料中含有"可能导致投资者不能准确认识私募基金风险的表述"。

违反多项监管规定,证监局依法采取措施

内蒙古证监局指出,郝丽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3号)第十条第二款和《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

依据《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及《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内蒙古证监局决定对郝丽珍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监管要求与权利救济途径

内蒙古证监局在决定书中要求郝丽珍"切实增强合规意识,规范展业行为,杜绝违规行为再次发生"。

根据规定,郝丽珍如对该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此次监管措施再次凸显了监管机构对证券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合规性的严格要求,特别是在私募基金宣传推介环节,严禁使用非公司统一材料及存在误导性表述的行为,以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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