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北京证监局)
来源:北京证监局
北京名洋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徐华、王志凯、武杰龙: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1.公司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徐华控制的北京名洋管理科技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与你公司从事相同或相似业务,你公司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1号)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2.2024年6月14日,你公司与北京名洋管理科技有限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付款时间为2024年9月30日前。截至2025年12月1日,北京名洋管理科技有限公司仍有1,157,000元股权转让款未支付,构成资金占用。
2024年10月以来,你公司向北京名洋管理科技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北京名洋融合会展服务有限公司累计转款44,348,000元,目前已归还27,522,000元,仍有16,826,000元未归还,构成资金占用。
截至目前,北京名洋管理科技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资金占用余额合计17,983,000元。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12号)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
你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徐华、时任董事会秘书王志凯、时任财务负责人武杰龙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依据《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1号)第四十五条及《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12号)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徐华、王志凯、武杰龙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应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股东及其关联方以各种形式占用公司资金,同时加强规范运作意识,提升信息披露质量,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
2025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