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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家以防盗为名偷拍顾客涉嫌侵权优衣库被曝偷拍标记顾客是小偷

(来源:法治日报)

转自:法治日报

【#商家以防盗为名偷拍顾客涉嫌侵权##优衣库被曝偷拍标记顾客是小偷#】在优衣库买衣服却被当“小偷”一样防着?据媒体报道,最近,有消费者反映,在优衣库的不同门店内,多次“走到哪都能被认出和提防”,怀疑自己被店员“偷拍”标记当成了小偷。还有优衣库前员工出示了其留存的“疑似小偷的顾客照片”的相册录屏,既有从监控截出的顾客正脸图,也包括用手机降低视角抓拍的背影,还会用红框标出背包等顾客随身携带的物件。那么,以防盗为名“偷拍”消费者,并将监控照片发到社交群,将面临怎样的法律后果?《法治日报》律师专家库成员、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苟博程律师,对此作出专业解读。苟博程:优衣库作为商家,虽有权在经营场所安装监控设备以防范盗窃,但监控的目的应限于威慑不法行为、记录公共区域异常情况,而非针对特定消费者进行“有罪推定”式的跟踪、拍摄。部分门店的“偷拍”行为未告知消费者,更未取得其同意,违反了个人信息保护法关于“知情同意”的规定。其针对性拍摄、过度聚焦、将消费者标签为小偷及可疑人员的歧视性对待,并在内部群聊中传播相关照片,甚至让照片在一定范围内流传等行为,已超出合理边界,涉嫌侵犯消费者的肖像权、隐私权、名誉权,情节严重的还可能构成犯罪。未经消费者同意,将其照片发到社交群并流传,属于“擅自使用他人肖像”的行为,若照片涉及消费者的“私密活动”(如试衣间内的活动)或“私人生活安宁”(如跟踪拍摄其全程活动),则侵犯隐私权;若社交群内的讨论或照片导致消费者被误解为“小偷”,降低其社会评价,则可能侵犯名誉权,应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此外,根据《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优衣库将监控照片发到社交群的行为,属于“未按照本条例规定使用视频图像信息”,可能面临责令改正、删除所收集的视频图像信息,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如若照片流传范围广、对消费者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导致消费者无法正常生活等情节严重的,还可能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侮辱罪,面临刑事处罚。商家在维护公共安全时,应遵守法律规定的“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不得过度处理消费者个人信息,更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格权益。消费者也应增强法律意识,及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全媒体记者 邹星宇 视频 范琳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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